“感谢检察院为我这个案子所做的大量工作,你们的处理结果,我非常满意,衷心感谢!”
近日,历时十二年的民事赔偿案申诉人高某将一面写有“为民检察,依法监督,伸张正义,护法使者”的锦旗送到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手中,激动地说道。
01【案情简介】
关于高某与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2010年4月14日,河南省新郑市的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河南省民权县的王某,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自签订协议起此车辆归王某拥有,以后出现所有问题归王某负责。签订协议后,车辆即由高某交付给王某,王某付清了车款,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5月22日,王某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辆,在宝鸡市陈仓区310国道与闫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剐蹭,导致闫某受伤。后闫某将原车主高某、司机陈某起诉至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法院判决原车主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共计10.66万元。
高某签收该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闫某申请强制执行,陈仓区法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9年10月,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高某款项11.06万元(含执行费)。
02【办理过程】
被执行了赔偿款的高某很是委屈,觉得车辆已经出卖,转让后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由他承担责任,遂向陈仓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一审法院以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21年4月,高某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安排办案团队多次接待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缘由背景,调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仔细研判该案适用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对照过往案例进行全面深入审查,抽丝剥茧梳理细节,就案中疑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并专门派员远赴河南省民权县跨省调查取证。在前期大量释法说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2022年7月,陈仓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召开了检察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高某、王某当会表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均自愿和解结案,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王某依据协议即时向高某支付10万元赔偿款,高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03【案件效果】
一场历时十二年的民事赔偿纠纷案终于得以化解,2022年7月27日《检察日报》、2022年8月3日《法治日报》分别对该案办理进行了报道。
《检察日报》
《法治日报》
04【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公开听证促成一起跨省申诉案和解结案》
【2】:《纠结12年的跨省民事赔偿案和解》
文字: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