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但每起电信诈骗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通过银行卡来转移钱款。因银行卡需要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使用时却不需要其亲自操作,就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通过向他人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近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后又通过挂失补办售出的银行卡,盗取银行卡内已属于他人所有的资金。
2019年夏季,王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利,便在2019年7至8月期间,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3张银行卡并出售;后又在2020年4月办理3张银行卡,并向3个微信好友各出售1张银行卡,前后出售自己所办银行卡共6张,获利1950余元。2020年4月15日,王某为将上述其中1张银行卡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前往银行将该卡挂失,意外发现卡内有31000余元。王某知道卡内钱款来路不正,别人肯定不会来找他索要,便将卡里31000余元全部取出并挥霍。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将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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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旦银行卡信息泄露,极易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万万不可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对他人借用、收购银行卡的行为更要保持高度警惕,切莫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