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上头”电子烟吗?
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被国家纳入管制范围。这些物质都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市面上常见的普通电子烟主要成分是水、丙二醇甘油、尼古丁和调味剂等,而在普通电子烟中掺入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就制成了“上头”电子烟。从外观上看,“上头”电子烟与普通电子烟没有区别,隐蔽性和迷惑性极强!不法分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飞机”表情、“24小时”字样等隐晦的销售信息,以UU跑腿送货等配送方式,进行“上头”电子烟的非法交易。
吸食“上头”电子烟的危害
吸毒者说:“刚开始吸食时感觉头晕、恶心,习惯之后,感觉头晕晕的、身体轻飘飘的。”“吸食多了会头晕、呕吐、出现幻觉,甚至是全身抽搐,口吐白沫......”
专家解答: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甚至还会引发毒驾、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7月之间,王某从龚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电子烟杆、大麻油和普通电子烟油,在自己家中将大麻油与普通电子烟油勾兑,制成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油;并将大麻油、普通电子烟油兑入电子烟杆,制成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2021年7月之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方式多次向多人先后贩卖19支“上头”电子烟和2小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油,从中获利1012元。王某的下线之一陈某以12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1支“上头”电子烟后,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子烟卖给他人,获利180元。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贩卖毒品罪对王某、陈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检察官提醒
毒品善伪装,千万别上当!“上头”电子烟多出现在夜店、酒吧等娱乐场所,如果你接触到的电子烟关联了“上头”“飞行” 等毒品圈“黑话”,请务必提高警惕,它很可能就是新型毒品!我们要提高识毒辨毒防毒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电子烟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诱惑,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