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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挪用资金不可取 害人害己终获刑

发布时间: 2021-06-29

 

  本是公司的后勤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四十余万元归个人使用,终获刑。近日由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由陈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王某某在某公司后勤部门工作,负责办理员工餐卡充值,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期间多次私自截留员工充值现金共计四十余万元存入自己私人银行账户用于网络赌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检察官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在工作中要知法、懂法、守法,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企业要重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从机制上防范犯罪。同时,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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