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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取保候审后你就“自由”了吗?

发布时间: 2020-12-30


案情回顾2005年3月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陕西某公司库房内真空管、导电杆、废铁等物资,涉案价值8万余元。2008年1月闫某某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交纳保证金,被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内,闫某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以外出打工为由擅自离开住所地,在明知公安民警找寻自己的情况下仍未返回,逃避侦查,后被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时公安机关取消取保候审,并没收其保证金。2020年7月闫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条链接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怎么处理: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刑事案件的了结,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规定,配合侦查,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逃避侦查。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甚至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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