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
今年全民禁毒宣传月的主题是“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让我们携起手来,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共同构筑禁毒工作坚固防线,共创无毒社会!
6月26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事例。其中,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陈某贩卖毒品案》入选。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新型毒品
检警协作 寄递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出生,农民。
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向龚某得(另案处理)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油、电子烟杆和烟油稀释液,在自己家中将大麻油、烟油稀释液兑入电子烟杆,制成合成大麻素电子烟(“上头电子烟”)。2021年7月15日至8月9日,王某向包括陈某在内的多人贩卖“上头电子烟”19支、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2小瓶,通过UU跑腿给买家送货,并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收款,获利共计1312元。经鉴定,上述电子烟油中均检测出MDMB-4en-PINACA,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2021年8月7日,王某以12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上头电子烟”1支,后陈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子烟卖给他人,获利180元。
2021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王某、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2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30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王某、陈某服判未上诉。
【检察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阶段,鉴于该案部分犯罪事实中的毒品已经灭失,王某销售“上头电子烟”的数量暂未查明,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重点收集固定买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UU跑腿送货的订单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毒品扣押称重笔录、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构建证据链条,为有效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贩卖毒品数量和获利金额奠定了基础。通过建立禁毒信息互通机制,就“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规范统一。
(二)助力构建长效机制。针对犯罪分子利用UU跑腿为购买者运送“上头电子烟”的情况,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辖区6家寄递头部企业召开关于“七号检察建议”的座谈交流会,统一思想认识,筑牢禁毒防线。与陈仓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邮政分公司开展联合走访调研,全面梳理辖区内利用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案件情况和监管难点,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处置等方面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和陈仓邮政分公司公开宣告送达《关于加强寄递安全,促进寄递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同时,协同行业监管部门积极推动新业态寄递企业的溯源治理,督促加强对同城跑腿、智能快递柜等新业态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其做好寄递前端把控。
(三)强化禁毒法治宣传。针对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的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的禁毒预防宣传,向群众宣传“合成大麻素”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规定的管制物质,对“合成大麻素”电子烟的常见形态和危害进行详细讲解,提升群众识毒辨毒能力,教育引导群众防毒拒毒。制作微视频、微漫画,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做好线上禁毒普法,针对预防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进行文章推送,最大限度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其能让人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精神恍惚、致幻反应,滥用还会产生休克、猝死,已于2021年7月1日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不法分子将合成大麻素加入电子烟油,制成披着普通电子烟合法外衣的新型毒品进行贩卖,迷惑性、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同时,制发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将案件办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积极延伸办案触角,多措并举开展禁毒宣传,切实防范新型毒品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危害,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检察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