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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24】“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程序性问题”等两问两答

发布时间: 2020-07-2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二十四期,敬请关注。

 




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程序性问题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人: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 罗广淋

 

咨询内容: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等,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是否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何时执行刑事拘留。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立即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24小时内执行(在办案区先讯问,后送看守所)?

 

解答专家吴洋: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应当装入诉讼卷。理由:诉讼卷宗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境)外的,相关部门立案后,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然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理由:刑事拘留系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按照相关国际公约,不应当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





能否认定自首问题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人:云南省腾冲市检察院 李晓庆

 

咨询内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对前罪还能不能认定自首?

 

解答专家李娅嬛: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条件的,即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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