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仓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李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陈仓区**村**组**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1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芳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小学南侧的**快递店上班,辞职后未交还快递店钥匙。
1.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芳在辞职后用快递店钥匙打开**快递店防盗门,盗窃店内柜台处被害人岳某某金圣达(老年)手机一部,后将手机丢弃。经陈仓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金圣达(老年)手机价格30元。
2.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李芳用快递店钥匙打开**快递店防盗门,盗窃店内柜台上被害人岳某某三星S7手机一部,小米3电信版手机一部和飞毛腿充电宝一个,后将两部手机和充电宝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经陈仓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三星S7手机价格780元、小米3电信版手机价格50元,飞毛腿充电宝价格30元。
3.2020年5月17日23时许,李芳用快递店钥匙打开**快递店防盗门,盗窃被害人岳某某店内一个口罩快递包裹、一个黑色双肩包快递包裹、柜台抽屉里的现金60余元。口罩和黑色双肩包李芳自用,60余元用于平时花销。被盗包裹口罩价值50.83元,被盗包裹双肩包价值150元。
以上,被盗钱和物品共计1150.83元。2021年6月18日民警将李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柳
检察官助理 靳一兰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芳现被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