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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证明,违规使用气瓶好比“炸弹”

发布时间: 2022-04-24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规范管理气瓶的使用,发生后果则是相当危险的。

2019年7月13日,辖区一公司施工工地传出剧烈声响,事故中,一名20多岁的操作工人不幸当场被炸身亡,另外一名工人被爆炸的气体瓶碎片划伤。

气瓶什么情况下会爆炸?

 

气瓶=炸弹?

 

 

事故原因

及事故责任划分

死者在搬运气瓶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作业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未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制度。销售气瓶的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事故次要责任。气瓶生产厂家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充装销售气体,且超许可范围充装销售氧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或施工现场所有岗位人员都应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日前,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对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促进溯源治理,护航安全生产。

针对上述问题,

“八号检察建议”提出具体解决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等。

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追责体系,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追责,同时更重视对事故前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从实追责。

四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了当天负责组织工人施工的工作人员,后二人均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相关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 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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