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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触犯刑律,只因做了这件事……

发布时间: 2019-12-03

最近,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手机盗窃案,被告人究竟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其触犯何种刑律?赶紧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去陈仓区阳平镇某幼儿园参加其孙子的幼儿园庆“六一”儿童节活动。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其孙子梁某某放学时,在教学楼一楼教室外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教室内窗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伺机将手伸进窗户内将手机盗走后随即离开幼儿园……

经宝鸡市陈仓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3101元,已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现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赃物,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张某某被判处罚金2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提示

 虽然该案属于被告人临时起意盗窃手机,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旦触碰法律底线,都将受到处罚。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在公共场所,要随时看管好自身财物,避免粗心大意遗失或被他人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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