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根据相关规定,安康市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由陕西省秦岭南麓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原由安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4.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