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检察听证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志愿者中选任产生。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选任名额
本次听证员拟选任名额为15人。
三、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五、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在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听证活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并针对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观点。同时对评议过程和内容保守秘密。
听证员须遵守人民检察院关于听证员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本院的管理,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听证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六、履职保障
对听证员因参与听证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
(三)初审及考察。对拟定初定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经考察提出拟选聘人员,提请本院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及聘任。拟选任听证员人选通过在我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线下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拟选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认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聘任证书。
八、报名具体事项
(一)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15日。
(二)报名方式:需要填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请于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领取,或自行于文末下载),加盖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章,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地点: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人:张蕾、吴华茜,联系电话:0915-4429400。
(四)报名材料:
1.《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一式2份;
2.个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