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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防患于未“燃”

发布时间: 2024-02-05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需求量剧增,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不当易发生安全事故。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管,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近期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公益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对辖区内部分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集中检查监督,最大程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筑牢“岁末安全防线”。

  专项活动中,重点针对烟花爆竹零售店铺和零售点的批发、零售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资格是否具备,储存地点是否符合标准、安全防范措施、警示标志张贴及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合规合法等多项问题进行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温馨提示:

  1.禁燃区和禁燃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和禁燃地以《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划定的区域和地点为准。重污染天气期间(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为准),全县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不购买和燃放过期或者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3.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共护环境卫生。

  5.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人群、车辆、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如发现烟花爆竹在生产、运输、销售、燃放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请进行劝阻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从我做起,增强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依法、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与家人、朋友共度一个文明、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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