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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罪恶之花——罂粟

发布时间: 2024-08-20

 

 

罂粟花形似火焰跳动、蝴蝶出茧,但却是万恶之源,罂粟作为一种著名的毒品原植物,已被明令禁止种植。近日,由旬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被告人柯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4年5月,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柯某某在自家屋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依法现场清点铲除罂粟种苗79株,并在其房屋楼顶库房搜出罂粟果87颗,净重为138.7克,经鉴定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2024年7月,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结合柯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提出了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花虽美,罪恶重。罂粟既不能治病,也不能食用,切莫轻信传闻,因一时好奇受刑事追究。广大群众一旦发现非法种植、买卖罂粟等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让“罪恶之花”无处绽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0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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