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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22-07-30

近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杨某系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202112月份,杨某的朋友王某将其介绍到河南省许昌市给别人提供银行卡‘跑分’赚钱,杨某遂认为这是“馅饼”。后其跟随王某一起到达许昌市某酒店为对方提供4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资金转账,获利3600元,4张卡产生交易流水达264万余元。经查,杨某四张银行卡共涉及全国8起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转入杨某银行卡金额达669696元。至此杨某终究陷入了“陷阱”。

杨某明知他人拿卡有实施犯罪的可能,提供4张银行卡帮助刷脸转账,资金流水较大,情节严重。经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据犯罪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多发于青年群体,大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步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仅为谋取蝇头小利出借或者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不仅自己身陷囹圄,家庭深受其害,也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多名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将坚持预防和打击并重的原则,加大预防电信诈骗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远离电信诈骗,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检察官提醒:

任何收购、使用银行卡付费的行为都可能是不法犯罪分子的“糖衣炮弹”,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世上从来没有不劳而获,越是轻松赚钱的引诱,则越要十分警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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