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端午节期间,家住石泉县城的张某某协助申某加工制作米皮,为提升口感增加销售额,将罂粟壳碾成粉末加入调制的米皮调料中,并将这些米皮销售至县城两家超市,剩余小部分用于申某米皮店散卖,在此期间共计赚取销售额240余元。虽然销售额不高,但由于罂粟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可待因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成分,而购买及食用了相关问题米皮的人群不详,故该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调查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27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另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65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出“组合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为县域食药安全构筑检察堡垒。
检察官释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该条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相应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