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石泉县两河镇居民胡军(化名)报警称其购买的一辆二手车被人偷走了,而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偷车贼竟然是“原车主”。
案情回顾:
山东籍男子肖潇(化名)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贷款公司来借款,后其无力归还借款,便同意让贷款公司将车辆转卖从而抵偿债务。贷款公司又通过二手车交易网站将车辆卖给了石泉县的胡军。因经济拮据,肖潇利用手机定位系统锁定车辆位置后,不远千里来到石泉县两河镇,将车辆盗走后转买给他人,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该案由石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过审查后,以犯罪嫌疑人肖潇涉嫌盗窃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石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肖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潇已授权他人将质押的车辆转卖,却为获取赃款秘密将第三人已合法占有的车辆盗走,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严肃制裁。请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二手车辆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务必到车辆管理所或者4S店核查车辆的手续,保证车辆证件齐全,并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免自己购买的爱车被原车主“惦记”,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