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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包工头拖欠工资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1-08-25

  近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为18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工资,依法对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起公诉,石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处老张(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老李(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老张从石泉县某甲工程公司处承包了某小区的泥工建设项目,后雇佣老万(化名)等数名农民工到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工程公司按时将工程款支付给老张,但老张将部分工程款用于个人家庭开销,致拖欠老万(化名)等7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21880元。 

  2017年6月,老李从某乙工程公司处承包了一住宅小区的水电工程,后雇佣小邹(化名)等农民工在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工程公司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老李,但老李将部分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致拖欠小邹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93820元。 

  以上两起案例中,农民工老万、小邹等人多次向老张、老李讨要工资未果,便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后,向二人分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二人限期内将拖欠的劳动报酬结清,但二人一直未支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石泉县公安局 

  石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分别以老张、老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3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三条规定:拒不支付1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农民工朋友们依靠自己辛勤的劳动赚取劳动报酬,实属不易,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老张和老李耐心的进行了释法说理,告诉他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告诫他们以后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绝不拖欠农民工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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