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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农户私藏雷管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21-08-02

  爆炸物属于管制物品,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个人、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如果非法储存法律禁止的爆炸物,危害了公共安全,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数年前,犯罪嫌疑人李兵(化名)的儿子小伟(化名)在房屋附近玩耍时发现一内装100枚雷管的纸箱,小伟回家将此事告知父亲李兵,李兵赶至现场后,秘密将该箱雷管储藏在一偏僻悬崖内。2020年1月,小伟因与父亲发生矛盾,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父亲私藏雷管一事,并配合公安机关将李兵私藏的雷管找到后上交。经鉴定,李兵非法储存的100枚雷管为工业火雷管。     

  该案经石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以李兵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做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30米以上的。第七项规定: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行为。以上的两项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雷管属于极其危险的爆炸物品,非法储存雷管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储存的雷管一旦发生爆炸,危害后果无法想象,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我国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十分严格,如果您家里还存有先辈遗留或者施工剩余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如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根据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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