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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励、年终工资……这回都有着落了

发布时间: 2024-01-02

 

拿回“消失”的绩效奖励

苏州工业园: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

帮当事人找到关键证据

“案件改判了,我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绩效奖励!”近日,拿到法院再审判决书的杨某在电话中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感谢。两年多来,杨某向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保安公司”)讨要绩效奖励,历经劳动仲裁、一审、申请再审等程序无果后,最终通过检察监督推动该案获得再审改判,拿回应有的绩效奖励。

2019年12月,杨某入职苏州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杨某被保安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为了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科技公司每月对员工日常表现、加班情况等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评定表,并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示,据此发放绩效奖励。然而,杨某入职以来从未收到过绩效奖励,多次与保安公司交涉均无结果。2021年9月,杨某提出离职申请,并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园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绩效奖励、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

2021年12月3日,园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杨某对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请求。但因杨某提供的绩效评定表未加盖保安公司的印章,且保安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裁决未对杨某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绩效奖励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年12月10日,杨某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起诉,要求保安公司发放绩效奖励等劳动报酬。但法院也以杨某提供的绩效评定表未加盖保安公司印章,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为由,判决驳回杨某对绩效奖励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遂向园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又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3年3月,承办检察官与法警研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3年3月,无奈之下的杨某来到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在听取杨某的诉求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后,检察官认为,办理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找到绩效评定表盖章原件,确认保安公司与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约定。但当被问及是否见过绩效评定表盖章原件时,杨某表示,自己手里的绩效评定表是科技公司每月在公告栏公示的未盖章版本,至于是否有盖章版本、该去何处找寻,他也不清楚。

为了查找本案关键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科技公司,调取到该公司保存的绩效评定表,发现上面盖有科技公司与保安公司的印章,杨某每月的绩效奖励数额的明细也详细记录在列。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检察官查阅了杨某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安公司留存的员工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材料,印证保安公司与杨某存在绩效奖励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发放绩效奖励。同时,检察官还调取了银行交易流水,确认科技公司已将绩效奖励悉数转至保安公司账户上,但保安公司却一直未将该部分钱款发放到位。

经过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以该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审委会讨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12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判决保安公司向杨某支付包含绩效奖励在内的劳动报酬1.6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薪资问题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劳有应得,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民事检察等多种履职手段,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认定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的主要证据,且案件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时,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能够有效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高质效办好此类讨薪案件,让劳动者“薪”安不忧“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诉前付清欠薪,包工头获轻判

浙江桐庐: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实际

依法提出从轻量刑建议

因接连几波寒潮来袭,2023年的冬天比往年要冷得多。在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的努力下,电焊工赵卫(化名)、水电工鲁阳(化名)等10名工人却在这个冬天感到了温暖——他们终于拿到了被包工头拖欠近一年的工资。

2022年6月,陕西省佛坪县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桐庐县某乡镇旅游综合体接待中心装修项目,项目实际负责人为王某,当年11月项目停工。但赵卫、鲁阳等人的工资一直未结清,他们多次向王某催讨。一开始,王某称公司没有给他钱,只要他拿到钱就会给赵卫等人结账,后来索性直接“失踪”。2023年初,无奈之下,工人们一起来到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桐庐县人社局”)报案。

经调查了解情况,桐庐县人社局于2023年4月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于同月1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案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10天内向鲁阳等10人支付欠薪共计26万余元。10天后,人社部门又多次给王某发送短信提醒,但他仍不予理会,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3年7月10日,桐庐县人社局将此线索移交至桐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17日将此案移送至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和释法说理,王某陈述道:“项目甲方一直不付钱,我自己还多次拿钱出来支付项目材料费。人社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我也收到了,但那段时间我家里事情比较多,就想着放一放也不要紧。我的日子再难也比工人们好过,我知道错了……”

考虑到王某的认罪态度良好,他的家属此时也已代他付清了26万余元欠薪,且赵卫等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要求赔偿,该院拟提出对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3年11月17日,桐庐县检察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及拟对王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随后,听证员对王某进行发问,王某一一回答。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拟对王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意见合理。

综合听证意见后,桐庐县检察院于2023年11月27日将该案起诉至桐庐县法院,提出对王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年12月12日,桐庐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治欠薪的问题,首先要从每个老板做起。将心比心,工地上赚的都是辛苦钱,我再困难也不应该拖欠这些钱。以前我不知道拖欠工资还会被判刑,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工程。”拿到判决结果后,王某对检察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卢志坚 汪宜旺 吴哲珺 范跃红 俞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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