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庆市垫江县 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 危害高铁运行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 违规下穿铁路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问题,分别向铁路行政监管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函,促成路地双方协同履职,推进涉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解决系统性问题的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
渝万高铁(垫江段)于2012年开工建设,当地燃气企业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关于地下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应加套管等安全建设标准要求,未对埋设在铁路线下的天然气管道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违规在铁路线下新安设天然气管道12处。渝万高铁于2016年11月开通运行,上述安全隐患存续至2019年仍未被查处治理,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铁检院)接到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关于上述线索的反映,成立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牵头组织垫江县人民政府、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及7家涉事燃气企业,沿43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垫江段)进行了为期近2个月的现场调查,逐一查明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安全隐患35处,并主导明确各涉事企业的整改责任。经调查发现,重庆市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此类铁路线下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8月和9月,重庆铁检院分别向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渝万铁路已查明的涉铁天然气安全隐患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单位整改,并对辖区涉铁燃气安全状况进一步监督检查,与成都局集团公司沟通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初查确责长效机制。
检察官参与现场施工整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多次组织涉事企业对话磋商,监督涉事企业根据35处隐患的成因和现状,分类设计方案,分批施工整改,经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验收合格,彻底消除了这35处安全隐患。同时,重庆铁检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以工作函的形式与渝万客运专线沿线各区政府进行磋商,打消了行政机关顾虑,正面引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查自纠。沿线行政机关依托检察机关搭建的联合调查组平台,对247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全线开展了涉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陆续查明并解决了113处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的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是广泛存在于渝万客运专线的线下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方式,邀请铁路监管单位、天然气行业监管单位、铁路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各燃气企业派员与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化解铁路建设、管道规划等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的办案困难。综合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磋商等手段,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作共识,以点带面推动铁路线下重大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 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 危害高铁运行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取水 区域性沉降风险 水资源保护 保障民生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违法抽取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的问题,依法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地制宜解决系统性安全隐患。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替代水源问题,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灌溉用水需要。
【基本案情】
位于山西省境内的大西高铁沿线两侧地下水禁采区范围内共有52口抽水井,跨涉晋中、临汾、运城3市的平遥、祁县、洪洞、霍州、闻喜、襄汾、尧都、永济8县(市),主要用于周边群众日常生活饮水或农业灌溉。在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抽水,一方面会使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水量减少,形成降落漏斗,导致岩溶塌陷,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影响水质。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地下水与沉积物的压力均衡失调,松散堆积物被压缩,从而引起地面沉降、建筑物开裂,严重破坏地质,使高速铁路桥墩出现区域性沉降,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铁工务段向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汾铁检院)移送上述线索。临汾铁检院进行线索研判后,决定成立专案组开展违法抽水井整治专项行动。同年6月17日和18日,临汾铁检院对涉案的8县(市)水利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核查,大西高铁修建以前,涉案抽水井均已存在,现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主要来源。在无替代性水源的情况下,如果立即封闭现有水井,会给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带来极大不便,不利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研究确定了以服务“六稳”“六保”为总体目标、兼顾高铁运行安全隐患治理和人民群众农业生产生活用水保障的办案思路。2020年9月17日,临汾铁检院向涉案8个县(市)水利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辖区内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杜绝地下水禁采区采水行为,维护大西高铁运行安全。同时,临汾铁检院与沿线8个县(市)政府、护路办、水利部门、发改委,17个乡(镇)党委政府及铁路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立足统筹隐患治理和保障民生,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协同治理。
办案组检察官跟进监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水利部门、乡镇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单位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迅速核实涉案52口水井的方位、口径、井深、配套附属设施等情况。随后,各相关县(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结合当地实际,采用集中供水管网铺设、重新选定替代水源方位或者直接补偿等方式解决群众用水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推进整治。目前,涉及3县(市)的4眼违法抽水井已完成封填,涉及5县(市)的48眼违法抽水井已制定替代水源处置方案,申请资金、凿井、填井等替代水源置换工作正有序推进。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季节性等因素影响,依托专项行动持续跟进监督,个案办理和专项行动成效逐步显现。
抽水井整改现场
【典型意义】
在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打井取水,因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交织,整改难度较大。本案中,临汾铁检院充分发挥跨区划管辖的办案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封填、替代水源等整治手段,统筹保障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国家利益和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利益。
8.湖北省阳新县 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畜禽规模养殖 铁路运行安全 变更诉讼请求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危害铁路运行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只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违法养殖行为一直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位于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的阳新县华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华实合作社)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华实合作社擅自在武九客专铁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其中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面积为293平方米。养殖的羊等畜禽频繁侵入铁路线路内,多次发生逼停列车事故,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同时,在铁路箱涵内堆放杂物,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也污染了铁路沿线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10日,铁路部门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新县院)移送该线索。经初步核实,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华实合作社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威胁铁路运行安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阳新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同年1月16日向阳新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因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且2020年4月再次发生了华实合作社养殖的羊进入铁路线路内与列车相撞并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同年6月22日,阳新县院联合铁路工作人员再次对华实合作社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制止。阳新县院再次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磋商,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并书面回复履职情况。同年8月18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华实合作社迅速停止猪牛羊鸡混养、放养行为;已发函建议浮屠镇人民政府迅速将华实合作社现有养殖栏舍进行关闭搬迁;对华实合作社的粪污处理进行了改造;加强了对华实合作社的监管,落实了监管责任人。2020年9月30日,阳新县院和阳新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护路办)、铁路部门、行政机关等共同对华实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华实合作社仍在生产经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持续。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阳新县院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虽然对华实合作社养殖场前述违法情形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是对该养殖场选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导致铁路行车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请求判令阳新县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阳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联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浮屠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对华实合作社养殖场实施了拆除。
2020年10月22日,阳新县院审查认为,虽然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已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但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怠于履职,既未按时回复也未积极整改,期间再次发生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导致公益损害进一步扩大,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县护路办高度重视,组织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及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8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0年11月10日,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诉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职案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养殖的畜禽侵入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重大的现实侵害危险。检察机关及时介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仍未有效整改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消除了铁路重大安全隐患。邀请行政机派员旁听庭审,推动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违法建设堵塞河道 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铁路交通安全 撤回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368+231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2018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工务段主动向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铁检院)移送该线索。包头铁检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并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2019年8月8日,包头铁检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疏通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对阻碍行洪的农作物及树木进行清理,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其行洪能力。
2019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368+231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违法建设堵塞河道未拆除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检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疫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为尽快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海勃湾区政府座谈协调,督促其成立由海勃湾区政府办、水务局、征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同年5月29日,海勃湾区征拆局与当地村民鲁某某签订征拆协议,拆除了其建设的房屋、大棚、圈舍共计5793平方米,自建住房271平方米,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作物,恢复了河道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全部消除。因海勃湾区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违法建筑物正在被拆除
【典型意义】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10.河北省邢台市 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基本案情】
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的大沙河是重要的行洪河道之一,受利益驱使,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位于邢台市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高速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桥河道附近禁采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案件,多处砂石被盗采,临近的高铁大桥下及两侧砂土被挖后形成众多砂坑,严重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部分大桥桥墩基础裸露,可能导致桥梁变形、塌陷,严重危及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和高铁运行安全。
被破坏的河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收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相关线索。该院经实地勘查发现,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多处砂石被非法盗采,河道内千疮百孔,部分桥墩基础裸露,在雨季即将来临之际,存在桥墩偏斜的风险,高铁大桥防洪安全存在重大隐患。2019年6月初,开发区检察院正式立案调查,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下非法采砂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询问沿线村民、铁路部门等相关人员,调取行政机关职权清单及执法相关证据材料。同年6月12日,开发区检察院向邢台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邢台市水务局作为该市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开发区高铁大桥附近禁采区存在违法采砂问题,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对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快处理。
办案人员测量高铁大桥桥墩裸露部分高度
办案人员测量砂坑
办案人员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同勘验现场
收到检察建议后,邢台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开发区农业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针对高铁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墩基础裸露问题,京港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于6月底完成了加固处理;二是针对高速与高铁之间的一处盗采遗留砂坑,经调查此盗采河砂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盗采人已被开发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积极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三是责成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现有砂坑限期进行平整,加大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河道行洪能力和桥梁安全;四是针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开展了全市集中治理非法采砂专项活动,有效遏制河道私挖滥采现象,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2019年6月24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翟某某(在逃)租用武某某、曹某某在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内开荒占有的土地非法采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共计9528.58平方米,违法开采三类建设用砂共计57171.48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共计2858574元,回填费用共计1435825元。翟某某、武某某、曹某某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高诉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30日,开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4日,开发区检察院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武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2.被告曹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
2020年7月30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八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高速铁路大桥附近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也给高铁运输安全、河道行洪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刑事惩罚,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