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陕县检察院在宁陕县寨沟朱鹮野化放飞基地设立朱鹮保护检察工作站,并与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朱鹮野化放飞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信息共享与通报、联合调查与监督、检察建议与督促整改、生态修复与补偿、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五项协作内容,建立了联络、联席会议、联合办案、监督评估四项协作机制,协力推进朱鹮栖息地保护。
朱鹮,古称朱鹭,俗名红鹤素有“东方宝石”“吉祥之鸟”等美称,进入20世纪,由于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干扰,朱鹮栖息地面积不断缩小,种群数量锐减,濒临灭绝。20世纪70年代末,朱鹮在陕西洋县被重新发现,保护工作也立即开始,然而在最初几年中成果并不明显,于是在80年代末,朱鹮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
为拯救和保护朱鹮,经国家林业局批准,陕西启动了宁陕县朱鹮野化放飞实验和引入工程,从2003年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宁陕县野化放飞项目进行论证,到2005年寨沟村确定为朱鹮野化放飞项目实施地,再到2007年5月31日26只异地朱鹮在寨沟村被野化放飞,那一刻,标志着朱鹮保护由单纯的人工抢救开始转向回归自然的新阶段,朱鹮抢救保护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18年来,宁陕野生朱鹮种群数量突破400只,朱鹮种群不断壮大,范围扩展到周边石泉、汉阴、佛坪等县区,“绿都宁陕”已经成为朱鹮“栖息家园”。
近年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宁陕生态优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托生态环境工作检察办公室的规范化运行,内外协同推进构建生态保护大格局。2022年以来先后办理涉鸟类栖息地水生态环境保护案件32件,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立案并发出公告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责任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06万元,责令4人公开道歉,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在县内流域开展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鱼苗2000余尾,以检察建议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有的河道10公里,清理河道垃圾6余吨,治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亩,以检察之力守护家园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