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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院如何与律师协会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17-11-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的起法律的检验。”2016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提出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格局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而对控、辩双方主体检察院、律师协会而言,如何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充分有效发挥控、辩作用,适应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对深化人权保障、预防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可以看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院和律师协会带来的挑战

(一)“以审判为中心”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强化了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权,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要求公、检、法机关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加大保护律师权益,促进律师有效发挥辩护职责,在于公诉人的控、辩博弈中,法官通过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

(二)“以审判为中心”给检察院提出更高的要求

控、辩双方就如同博弈的摔跤选手,一方强大了,另一方必须也强大起来,必须更胜一筹或者旗鼓相当,这场比赛才能精彩。“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必然要求整体提升检察队伍业务素质,要求检察人员更新刑事司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当庭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提高公诉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以审判为中心给检律格局带来的变化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辩护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为当事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检察院、律师与法官形成控、辩、审三角构造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互相对抗。而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和以卷宗为中心使得庭审主要是了解情况、核实证据,庭审呈流水线化,形式化,控辩双方的对抗表现的并不激烈。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展现各自观点和证据双方如同博弈,让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更加深入了解,通过客观判断,作出公正裁判。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对抗将越来越激烈,而双方对抗的越激烈,越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三、当前检律关系现状

(一)检察官与律师各自诉讼地位不同,维护不同诉讼利益,在实践中,双方不交换意见、不进行沟通、互相不信任现象很常见。一些律师担心检察官掌握自己的辩护方向和突破口,不愿意与检察官沟通。而少数检察官担心律师的会见、阅卷会妨碍诉讼顺利进展,不愿意执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在律师的权益保护上做的不够,也不愿意主动与律师沟通。检律双方的沟通不畅、互相不信任造成问题都留在法庭上解决,庭审中的“突袭” 使得检察官陷入被动局面,双方关系进而陷入恶性循环。

(二)部分检察人员存在着重视与侦查机关的协调和配合,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没有把握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认为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徒增障碍,没有认识到检察官和律师纵然角色、立场不同,观点有异甚至相左,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目标都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不少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最终是由法院决定,最终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于是不在乎与检察官之间的沟通、联系。综上,检律双方的关系并不是良性发展,在“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刑事诉讼改革新形势下,亟待改变。

四、新形势下检察院如何与律师协会构建良性互动关系

在我国,检察机关和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官和律师同属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着力构建和谐的检律关系,是我们国家建设成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加强与律师协会的有效合作,增强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促使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受到的损失,以换取较低的刑罚,这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谐,达到法制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律双方均应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法律职业认同感。应共同处理好案件与当事人的关系,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共同遵守法律职业底线,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逐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这一刑事诉讼变革,检察机关更要积极更新司法理念,主动调整各自角色定位,双方既要互相信任、平等交流,又要依法规范、互相监督。
  (三)切实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需要让规定履行到实处。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收集证据权。保障律师申请权,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检察人员回避、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

(四)构建检律日常沟通交流机制。一是建立听取律师意见机制。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决定逮捕前、决定起诉前都应积极、主动、全面听取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将律师的意见入卷;二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事宜,多沟通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互相理解;三是建立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检律双方应相互监督,共同防范和抵制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执业道德的行为,并依法处理,净化检律互动的空间,促进检律关系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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