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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办案责任查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5-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决定,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机制是: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于错办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凡是发生执法过错和错案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 执法办案责任追究期限为终身责任,建立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责任档案。

第四条 在办案工作中,因故意、过失引起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乱作为、虚假作为而导致案件办理发生错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上故意做出错误或不负责任发言,检察长、副检察长做出的错误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书记人员的错误记录、技术人员不当操作导致发生执法错误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象和范围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参与办案的人员应相互配合,协作一致,积极主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错案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检察人员以下行为实行依法依纪追责:

1、对群众来访、控告、申诉等置之不理,或者擅离岗位,或者在接待过程中怠慢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有犯罪事实,但因办案人员调查不深入而没有侦破的,或者由于错误调查而导致错误立案的;

3、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法,使用强制措施或者各种侦查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和开展其他法律监督工作而没有开展的,开展诉讼监督不力、不到位的,监督不准确、不正确的;

5、承办批捕、起诉案件的检察人员错误批捕、起诉的;

6、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追捕、追诉而没有追捕、追诉的,应当监督纠正违法而没有监督纠正的;

7、办案过程中有其他不当、错误行为,检察长或检委会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执法错误的。

第九条 成立办案人员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 办案人员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提起:

1、一般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分管副检察长提议,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交由纪检部门按规定办理;

2、副检察长的过错责任追究,由检察长提议,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交由纪检部门办规定办理;

3、检察长的过错责任追究,由办案人员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召集院务会议,经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最终做出决定,报上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办案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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