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服务中心:0915-12309
律师阅卷电话:0915-2292521
当前位置: 首页>工作动态 > 检察新闻

【以案释法】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非法销售香烟犯罪

发布时间: 2023-06-21

基本案情:

焦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焦某、梁某某出资,李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跨区域收购香烟,再由焦某、梁某某二人在市场进行贩卖,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焦某等人多次到宁陕县、旬阳县、平利县等地非法收购倒卖香烟,涉嫌非法经营数额359223元。

检察官释法: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焦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