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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检察院:基层未成年人羁押现状调查

发布时间: 2019-12-12

2012年刑诉法第269条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基层检察院一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慎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一、 基层未成年人羁押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特殊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加上对未成年人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基层对未成人适用刑事拘留、逮捕的较少。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9年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侵害未成人犯罪刑事案件511人,均为强奸案。对10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批准逮捕10人,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为未成年人,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已满18周岁,3名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未满18周岁,但是处于临界点,羁押不久就年满18周岁。

二、 基层未成年人羁押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看守所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情况。  由于未成年人押员数量少,且同案犯不能关押在同一号舍,基层看守所没有完全独立的未成年人羁押场所,同时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思想情绪不稳定,存在不安全隐患,导致个别看守所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羁押于看守所的未成年人多数是涉世未深的初犯、偶犯,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一起,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中有涉嫌打架斗殴、盗窃、强奸、吸毒贩毒、抢劫、累犯、惯犯等等,无聊之时,时常会在那吹嘘自己的光辉历史,这无疑会给这些未成年嫌疑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管理制度不完善。基层看守所警力有限,缺乏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未成年人帮教经验丰富的干警,同时没有未成年人专项的帮教、管理制度。未成年罪犯往往是单亲家庭长大,缺乏关爱,成长经历较为坎坷,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涉世未深,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以后,需要特别的管理、教育、感化,需要与成年人区别对待。 基层看守所往往缺乏相关的制度,人员力量也缺乏。  

三是对未成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并未完全成熟,可塑性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同样的羁押审查制度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不能全面认识和控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更加的细致,才能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许多未成年人因为被羁押中断了生活和学习,日后的成长和发展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害其一生,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强化未成年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 解决基层未成年人羁押问题的对策

()加强物质保障,完善看守所基础设施建设。要在财政资金上加大对看守所的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监区、监室建设,及时加强、补充、更新配套装备设施,建设未成年看守所或未成年监区,努力将看守所改造或建成现代化新型看守所,保障看守所的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加强看守所民警技能和素质。看守所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要依靠看守所民警去执行的,故此,要在保障民警数量的基础上加强对民警素质和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相应的制度素养,加大他们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特点的了解程度,探索出符合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规律,培养出一批掌握未成年人教育心理学、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教民警,使其能够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针对性较强的教育引导,保证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能够依法、科学地得到落实。

(三)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和教育制度。联合县看守所积极开展在押未成年人监督管理活动和帮教工作,定期与在押未成年犯进行教育谈心活动,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启发勉励他们正视人生,促使克服悲观失望的心理,增强其悔过自新,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四)强化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驻所检察室要充分运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羁押合理性的检察力度。对于被逮捕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里规定的情形的,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五)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专项监督。在看守所物质和人员均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强化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的专项检察监督,运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查看守所干警侵害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混关混押现象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跟踪监督,促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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