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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扶贫贷款发放中预防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13-05-22

2008年以来,我县加大信贷扶贫力度,努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着力培育特色产业,鼓励农民生产致富,累计发放小额扶贫贷款5000万元左右,贴息近250万元,为扶贫工作做出了显著贡献,已累计帮助6166余名困难群众。近日,我院接到群众反映,在扶贫贷款发放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部分扶贫贷款发放对象未将扶贫贷款用于经济发展,有的甚至作为赌博资金,违背了扶贫贷款的政策精神。为保障扶贫资金的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扶贫贷款的专项作用,我院成立了专项工作调查组,对我县扶贫贷款工作情况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专题调研。通过调阅县扶贫局关于扶贫贷款的相关文件,了解扶贫贷款发放的政策和运作管理规定,查阅县信用联社2008年至2012年四年的扶贫贷款账目,并进镇入村实地走访贷款农户200余户,对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小额扶贫贷款重点支持了我县食用菌、板栗、核桃、家蓄(养猪、羊、牛)、水产(冷水鱼、大鲵)特色养殖、蔬菜种植 、猪苓等中药材野生栽培、产业、林果开发、食用菌、中药材开发、绿色食品主导产业以及农家乐的发展。2008年至2012年间,国家每年固定下拨我县小额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50万元,固定贴息率为5%,信用社年发放扶贫贷款规模1000万元左右,五年间累计发放扶贫贷款5179.55万元,惠及农户2122余户,截止200133月底,有扶贫存量贷款160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走访在肯定扶贫贷款在惠农助农发展生产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发现了在扶贫贷款的运作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1、对扶贫贷款发放对象的审查责任规定不清。通过走访了解,目前对扶贫贷款发放对象的审查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初审—镇政府确认、审核—县扶贫办审查认可—信用社调查审核造册五个步骤,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扶贫贷款发放要求审核的具体责任归属。

2、无法按期还款的转贷续贷问题。有部分扶贫贷款到期后,农户无力偿还,按照规定期满后转为正常商业贷款,以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息计算。一方面农户怕多付利息更无力还款,信用社考核怕贷款到期不还影响业绩,便采用借新还旧的转贷方式,或将扶贫专项贷款转为一般性自营贷款,或在期满时继续申请新的扶贫贷款,掩盖扶贫贷款原借款用途和逾期风险。

3、提前还款以及签字后不贷款的贴息归属问题。在走访中我们发现有少数农户在贷款期限届满前还款或只享受贴息政策不实际贷款,导致农户享受贴息政策与实际贴息额不一致的情况。如:江口镇一村民借款2.1万元,期限三年,实际用了一年,提前还款。但是按照政策仍要补贴余下两年的利息。还有农户自己有钱,拿自己的钱发展扶贫项目,只需要享受扶贫贴息政策,不到信用社贷款,造成贴息名册与借款实际不符。自2010年开始我县的贴息方式由直接补给信用社转为以农户一卡通方式直接补贴给农户,在方式转变前不相符的利息额度作为信用社的收入,方式转变后则成为农民的收入。

4、扶贫贷款发放后用途核查规定缺失。对于资金发放后的使用,除县扶贫局的抽查外,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责任划分。容易造成贷款转移用途,形成个人民间借贷。走访中了解到江口镇一农户20093月借款3万元,期限三年,借给了同村村民使用。

三、几点建议

我们针对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一是给县扶贫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从源头上保障扶贫贷款审核、发放到回收的规范化;二是对乡镇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加强干部在扶贫贷款审核发放中的责任意识,规范贷款审核、发放行为,杜绝执行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进入村组宣传扶贫贷款的相关政策和精神,鼓励农民敢用、会用、用好扶贫贷款,生产致富。四是对于信用社的逾期贷款,以督促起诉的方式协助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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