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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07-02-03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警示训诫工作制度

根据县构建警示训诫工作实施办法,本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书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实施本制度。
二、警示提醒教育由主管检察长,提醒对象科室负责人参加,提醒对象为科室负责人的由检察长决定,主管检察长参加,做好记录,交政工部门存档。
三、诫勉督导由院党组研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院党组指定专人做好配合,督促落实。
四、责令纠错院党政组织应积极做好配合,认真帮教,及时反馈情况,确保纠错对象在期限内整改纠错。
五、凡一年内被警示提醒三次以上或受到警示训诫,责令纪错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使用。
六、本制度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补充内容,纳入年终考评。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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