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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 2012-10-10

一、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自侦案件侦查难度加大。1、新刑诉法将辩护人身份提前到侦查阶段,并且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今后自侦工作必须同时面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有些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就会为其出谋划策,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注意,这会造成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增大,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加。2、“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对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定罪的传统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4、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过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证人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可能各说一套,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和无罪并存的情况。以上的情形会造成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难度增大,自侦案件面临挑战。

(二)控告申诉工作面临信访量大幅提升、处置难度增大的情形。

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侦查活动、审判、执行等新增了许多检察监督的条款。如,对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这些条款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检察机关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了法律指引。这必然会诱发大量控告、申诉或者群众信访到检察机关表达诉求,要求权利救济。刑诉法修改后,虽检察监督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通过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来救济权利的渠道进一步明确,但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滞后,监督效力不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控告检察部门处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若新刑诉法赋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在检察机关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到位,即群众的“期望越大失望越大”,就会致使矛盾纠纷发酵、升级,并累积于控申检察部门,应对难、处置难、反馈难、息诉难。

三是检察机关可能作为权利纠纷的当事人,怎样同时又当好当事人及其法律帮助人的权利保护者、救济者的角色比较困难。比如,辩护人权利受了侵害,到检察机关申诉,而检察机关自身或者其下级机关可能就是涉嫌侵权者。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如何处理面临挑战。

二、应对措施

(一)在自侦案件方面,一是要充分利用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和拘传时间延长的规定,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切实做好初查,把突破的工作重心放在初查阶段以及供认罪之前的准备工作上。二是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使其真正成为突破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有效工具。三是适当改变侦查策略,对于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可以考虑“以事立案”,通过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待时机成熟转化为“以人立案”。这样可避免律师提前介入,干预侦查。四是自侦案件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重视收集无罪证据,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刑诉法修改的目的就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控申检察部门要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一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不管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反映的问题有道理,都要充分发挥信访通道的矛盾释放化解功能,耐心热情接待,做好析理说法和稳控息诉工作。二是在应对新刑诉法产生的控告、申诉中,要坚持永远向控告人、申诉人群众敞开大门,以改变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贯彻好新刑诉法。三是坚持“法”、“理”、“情”的综合运用。案中控告或申诉事项以“法”为基础,要依法处访;案外事项以及案结息诉要以“理”和“情”疏导。要做好每一件控告或申诉,既要处理法律实体事项,也要包括善后工作和息诉。

(三)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在执法办案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模范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权益。若检察机关自身是涉嫌侵权者,不能逃避问题,应积极正视,依法解决问题,弥补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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