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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5-1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的标准,编号为GJJ/T 85-2002,自20029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63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69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绿地分类;2.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规划建筑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是: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凤、吴淑琴、陈世平、肖至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2.0.4 绿地分类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 = Ag1 / NP                                    3.0.4-1

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 /人);

Agl 公园绿地面积(m2);

NP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 (Ag1 Ag2 Ag3 Ag4/ NP      3.0.4-2

式中 Agm 人均绿地面积(m2 /人);

A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2);

Ag3 防护绿地面积(m2);

Ag4 附属绿地面积(m2);

NP 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 Ag1 +Ag2 + Ag3 + Ag4 )/ Ac ]×100   3.0.4-3

式中 λg 绿地率(%);

Ag1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2);

Ag3 防护绿地面积(m2);

Ag4 附属绿地面积(m2);

Ac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3.0.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 ,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2 ,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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