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阿勇,男,汉族,35岁,1983年2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任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刑事检察部部长。
该同志自2005年7月进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以来,一直从事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侦查监督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侦查监督公诉科科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刑事检察部部长。在工作中,他政治坚定、勤于学习思考、思想成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主办了大量批捕、起诉刑事案件,所办案件无错案发生,所办案件均无违法违纪和办案安全情况的发生。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审查案件,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得到了省院、市院及有关部门的表扬。尤其是办理的宁陕县烟草局副局长投毒案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得通报表彰。周阿勇个人因表现优异,2018年8月被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一、坚持精准审查,重质量。工作中,周阿勇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他深深懂得“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这一道理。质量是案件的生命,自办案以来,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对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都能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查、详细阅卷、全面复核证据材料,以证据为核心,严格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从不放过蛛丝马迹任何一个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瑕疵证据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补正或予以说明,确保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如晏某父子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受害人111人,涉案金额1910万元。公安机关仅立案侦查晏某一人,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承办人周阿勇通过审查案卷,研判证据材料发现晏某儿子涉嫌掩饰隐瞒赃款,遂依法追捕,后该二人被依法公诉并做有罪判决,同时追回部分赃款,依法保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规范监督,重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周阿勇同志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严格按照规范司法的要求,对每一个案件制定了详细的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方案。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充分、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的辩解及意见,尤其是无罪辩解,对其辩解根据证据充分论证。在办案中不唯主观、不唯客观,而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注意从案件的客观性证据来把握和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达到主客观相一致,通过规范的程序确保案件公平公正。自进入检察机关以来,所办案件无任何安全事故及程序违法事件发生。如周阿勇同志主办的“8.10”重大责任事故案。该案件涉及14名犯罪嫌疑人,19名辩护律师。在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阶段,依法履行各项告知、答复事项,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其意见。在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无一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得到律师的当庭赞扬。
三、坚持公平公正,重效果。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牵挂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甚至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关注。而每一份关注则会或多或少对案件承办人产生影响。但是周阿勇同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守法律底线,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坚决摒弃侦查思维定势及社会舆论倾向的影响,以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从平正义的大局出发,依法办案,做到了不枉不纵,使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看到人民检察官的职责和担当。
四、坚持严格自律,重廉洁。周阿勇同志作为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很容易成为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亲朋的诱惑对象,但他深知自己位置的特殊,也深知当今社会关系的复杂。为了不使办案工作受到干扰,他除了做到敢于碰硬,公正严格执法外,在办案和履行职责中,严格遵守中纪委、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相关纪律及的有关禁令,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袭,不办人情案,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做到公正执法,一身正气,保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