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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侦办质效提升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6-23

     要: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文是针对新时期下检察机关做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办工作的深入探究,是以最新的法律监督理念, 以科学的工作机制开创检察机关侦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局面。例如建立检察侦查一体化工作模式、建立监检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大数据侦查工作机制,建立侦查办案组织优化和业务骨干培养机制等等。这些新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能促使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良性运行,提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质效。 

   :司法人员  职务犯罪  侦办质效  对策建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决定》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范围调整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实施侦查的罪名、管辖分工、办案程序、与监察委的管辖衔接等关键问题,对检察机关行使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起到了规范作用。 

  虽然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有近四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侦查经验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侦查模式。但是,监察体制改革,大批懂侦查、善侦查的精锐力量悉数转隶至监察委,导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力量被严重削弱。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比,具有犯罪主体反侦察能力强、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特点,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此将深入研究分析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就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质效的提升提出对策建议。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与其他公职人员群体相比,司法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的特点,深知诉讼活动程序与立案侦查有关规律,作案手段更加“内行”,规避法律方式多样化、智能化。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还利用工作便利及关系网络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司法工作进展,提前为销毁相关证据、逃脱罪责做好准备。 

  )犯罪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以权谋私、收受贿赂问题。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搞钱权交易,从而徇私枉法、徇私舞弊。这些案件经过深入查办,多数能挖出贿赂问题。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他们或通过滥用职权,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或通过玩忽职守,放纵违法犯罪分子;或通过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行为免受法律追究。 

  )共同犯罪情况突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司法工作的关联性强,不同系统、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联系较密切。犯罪分子要实现和掩盖自己的罪行,必须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查办一案带出一串、查办一人牵出数人、查办一个系统涉及多个系统的现象时有发生。 

  )犯罪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此类犯罪案件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身上,但由于其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往往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新闻媒体的快速聚焦,甚至会引发群众越级上访或者群体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 

  二、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转变  

  )从办理案件类型上看,由办理以贪污贿赂案件为主向办理司法渎职侵权案件转变。转隶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以办理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为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所占比例很小。而今,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范围限定为14类罪名,所办案件范围调整较大。 

  )从取证方式上看,由以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向以收集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为主转变。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主要先获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再“以供取证”。现在,司法渎职犯罪多数以犯罪后果的发生为要件,需先收集证实犯罪后果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再“以证促供”,逐步完善证据链条。 

  )从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方式上看,由事后衔接向事前沟通协调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办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为主,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在互涉管辖案件立案衔接、调查侦查措施采用、移送审查起诉等诸多方面,以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调为主。 

  )从线索获取方式及来源上看,由外部获取为主逐步向内部协作获取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自检察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参与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从2018年底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线索来源数据看,虽然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数量仍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协作发现移送线索逐渐成为案件主要线索来源。 

  )从侦查职能定位上看,更加突出诉讼监督职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时期检察机关侦查职能从办案为主向通过侦查办案强化法律监督转变。  

  三、当前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办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线索来源渠道不畅。线索匮乏是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线索匮乏、线索质量不高等情况。当前线索来源主要依靠基层院在诉讼办案环节中发现,其他单位移送和群众举报的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环节,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环节有价值的线索不多。 

  )侦查人才匮乏和办案能力不足。监察体制改革期间,大批懂侦查、善侦查的精锐力量悉数转隶至监察委,导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力量被严重削弱。尤其基层检察院在转隶之后,男性干警锐减、年龄性别比例失衡,具有侦查工作经验的干警更为缺乏一些基层检察院几乎未配备专门侦查岗位。而在办案实践中,部分年轻侦查人员经验不足,尤其是审讯能力不足,拿到案件下不去手,接触嫌疑人开不了口。部分老侦查人员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经验丰富,但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不熟悉,导致侦查相关案件力不从心,这些都局限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侦查设备受限,取证质效不高。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移动同录、手机数据分析、侦查指挥等设备随人员一同转至监察委,且检察机关经多年努力建立起的职务犯罪案件数据调取、信息综合查询等系统平台也随着两反转隶而转移,侦查工作不得不回到“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陈旧模式。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手段却日益现代化、专业化和智能化,设备短缺严重限制线索核实、协助初查等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 

  )侦查机制不全,无法形成合力。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一体化机制运用不够充分,纵向层面未能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实现侦查效能最大化。横向层面执检部门与刑检、民行、控申等部门协助配合不够,侦捕诉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很多地方执检部门处于“单打独斗”状态,纵横一体化的侦查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同时,监检衔接工作机制仍不畅通。刑事诉讼法修改年多来,虽然部分省级检察机关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了衔接机制,但目前立案侦查主要是市级检察机关,多数情况下双方仅就个案进行沟通,未形成长效衔接机制。部分地方过于依赖纪检监察机关,把可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也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还有的地方对应沟通情况未及时沟通,导致侦查工作受到影响。 

  )办案过程中干扰多,阻力大,查处难。司法工作人员社会关系较多,会利用特殊的身份背景、人际资源和其所在单位的影响力,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尽最大努力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领导干部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怕影响地方和部门的整体形象对犯罪线索隐瞒不报,对犯罪行为降格处理,导致侦查机关错失办案良机。有的案发单位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做工作、谈条件、高额度赔偿的方式息事宁人,造成被害人及家属接受赔偿之后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侦查。 

  四、提升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办质效的路径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执法责任感与使命感。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是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提升诉讼监督刚性和权威、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检察人员应当做到强化执法责任感、使命感,将法律权威、公平正义挺在前面牢记使命,牢固树立执法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原则学会用法律政策警示他人铤而走险,在司法体制改革面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司法责任制已经成为每一位执法者工作的一部分,检察人员要运用释法说理的方式让说情者明白自己肩上的担子和承担的连带责任,明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用法律和理性的方式 阻止他人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者通过程序规定登记备案以便启动追责程序。 

  )拓宽案件线索渠道,着力破解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是畅通检察机关内部的信息沟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多部门联动挖掘案件线索,形成检察权强力运行的合力,是每个检察人不可推卸的责任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多个环节都与诉讼过程紧密联系,例如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部门均深度参与诉讼程序,每一位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形成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职业思维和惯性,为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寻找线索同时可以通过构建线索移送、奖励机制,并将线索提供情况纳入对基层院和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体系,提升基层院和个人移送案件线索的积极性。二是利用检察职能优势发现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是获得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日常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中均能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的案件线索,要从思想深处提高认识,积极梳理、 整理、汇总线索,作好线索的甄别、分流争取有价值的线索能够及时得到初查、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关注社会舆论风向,从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充分发挥每位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侦查人员从街谈巷议、网络舆情等社会热点、焦点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做寻找线索的“有心人”。2008年-2011年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通过个人影响力,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减刑的事件一经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牵连出司法系统徇私舞弊减刑窝案,涉案人员达20余人均被问责,其中不乏司法执法人员。该案的发生将刑罚执行工作又一次从幕后推向台前,为检察机关寻找案件线索提供了思路。 

  )重建侦查队伍,加强办案能力建设。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的高素质专业化侦查队伍。一是要合力调配侦查力量,重点选配有侦查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发挥好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年轻干警快速成长,同时要加强侦查人员的纪律作风建设,培养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经验丰富的侦查队伍,打出自身的检察品牌。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理论素养,检察机关要“选学练站”,尽快培养一批具有精深法律功底、实战经验丰富的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三是建立侦查人才晋升机制。在目前施行检察官员额制度下,检察机关须考虑打通侦查人才晋升通道,确保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官助理入额后继续从事侦查工作,保证侦查人才更替的良性循环。 

  )加强智慧侦查建设,为侦查办案提供技术保障针对当前侦查技术装备缺乏、基础保障较弱的问题,在及时购置移动同录、手机数据分析、侦查指挥、录音装备等基本办案设备基础上,与各政法机关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如整合扩容现有的“两法衔接”等信息平台,实现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银行、证券等单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同时,积极研发智慧侦查辅助软件,以实现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相关要素信息化处理,通过智慧侦查辅助软件自动抓取和生成侦查所需信息等等。加强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侦查装备保障建设,为侦查办案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撑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办案整体效能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提升案件线索获取能力在主动深入监管场所和司法部门寻找案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控申、案管部门对外联系渠道多和刑事、民事、行政部门易挖掘高质量职务犯罪线索的优势,多线条、全流程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二是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力量打造“1+N”联动侦查模式建立以市级检察院刑执部门为主、案发地检察机关为辅、周边区县检察机关配合联动侦查方式,集中全市检察机关精干侦查力量,确保关键时刻能顶得上去。三是修订完善侦捕诉协作机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线索初查阶段即由刑检部门介入案件办理,对案件线索评估研判、对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对取证方向进行引导指导,帮助侦查部门收集完善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善于借力外部力量,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并借力公安机关在人员查找、证据固定以及技术侦查等方面的优势,弥补检察机关短板。二是完善情报信息系统,重新开通公安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社保信息等信息查询绿色通道,重新与银行、电信、邮政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三是做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宣传工作,及时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通报《刑事诉讼法》修改情况和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主动向社会公众披露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不断增强查办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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