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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研究——从公诉人的视角总结侦查取证易出现的八类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3-24

  刑事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了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依据刑事诉讼职能分工,侦查机关肩负着取证主体责任,对调取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因此侦查机关取证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每个刑事案件能否顺利侦结起诉。笔者结合多年来办理公诉案件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了侦查机关取证中易出现的八类问题,供大家交流探讨。 

  一、 取证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忽视嫌疑人量刑情节方面证据的搜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要全面搜集证据,而侦查机关往往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嫌疑人有罪证据上,忽视了无罪辩解及罪轻的量刑情节证据的搜集。如:对嫌疑人提出自首情节、从犯情节不主动调取证据,往往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又以退回补充侦查形式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据; 

  (二)“侦查情况说明”使用过于随意。“侦查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以单位名义就某个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书面解释、说明。实践中,“情况说明”使用过于随意。有的不具有客观性,有的只是对无法进行的侦查工作做一种解释,如:有些案件证人在外地,一些侦查人员怕麻烦,又不是影响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往往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附卷或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无法联系此人。有些是侦查机关自证其说,如:侦查人员自己说明取证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支持,经不起推敲。 

  二、固定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固定证据意识不强,案发后没有及时、全面提取第一现场证据,导致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部分关键证据灭失或失去取证时间。如:现场勘查时,遗漏了脚印、指纹、嫌疑人丢失衣服的提取,没有及时提取相关监控录像、手机记录等电子数据,这些证据都是指控犯罪有力的客观证据,但又有很强的时间性,如不及时全面提取,日后指控犯罪就存在困难。 

  (二)首次有罪供述笔录未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部分案件嫌疑人供述存在反复,首次讯问时还能做有罪供述,送往看守所关押后便开始翻供,如果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首次有罪供述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嫌疑人一旦翻供,就很难解释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极大降低了有罪供述的采信效力 

  三、取证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取证程序合法,是一切刑事证据合法有效的前提。实践中,侦查机关也不同程度存在取证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现场勘查、扣押程序不规范。常见的情形有现场勘查、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见证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二是部分扣押清单对扣押物品登记不详细,也没有对扣押物进行拍照固定;三是扣押签字有时是亲属代签,事后又没有让物品所有人完善扣押手续,为日后扣押财产的依法处置留下了矛盾隐患。 

  (二)提取程序不规范。主要是指侦查人员没有按照规范程序对证据进行提取,导致取证程序存在问题。如:提取的书证复印件只有单位盖章,没有经手人或负责人签字;调取的电子证据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规范的程序提取、保存;不按规范的辨认程序固定辨认过程,“以指认代替辨认”,这些取证程序的问题,极大降低了证据的效力。 

  四、笔录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笔录制作的时间相互矛盾。如:从笔录的制作时间上看,存在同一时间段同一组侦查人员对不同对象进行了同时讯问的问题,这样的笔录存在取证程序违法,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纸质笔录存在杜撰的情况。主要是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有些是侦查人员把自己对案件的分析推理过程记在笔录中,既没有读给嫌疑人听,也没有问嫌疑人是否认可。这种情况对于主要依靠言辞证据定案的案件来说,嫌疑人一旦翻供,再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就面临证据存疑无法起诉的风险,严格来说侦查人员是要被追责的,所以一定要引起侦查机关足够的重视。 

  (三)笔录内容前后矛盾,不做合理性排查。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同一嫌疑人会多次讯问,有些嫌疑人前后笔录内容不一致,特别是对案件关键的细节回答前后矛盾,侦查人员并没有进行排疑讯问就将案子移送起诉,导致笔录前后矛盾,不能采信。 

  五、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录音录像质量,关键问题听不清。有些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中,侦查人员频繁进出审讯室,侦查人员讯问声音大,而嫌疑人供述声音太小,有些关键性的回答内容根本听不清楚,录音录像质量差,影响了笔录的证明效果。 

  (二)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不完整,有瑕疵。常见情形为讯问录像没有交代侦查人员的身份、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录像中缺少嫌疑人签字捺印的部分,有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还带有“帽子、口罩”,当庭播放时面部五官看不清楚。这些都属于视频制作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六、司法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文书填写简单,存在笔误。常见情形是对制式文书填写不规范,如:有些案件将拘留通知书中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填写错误,文书送达后家属提出质疑,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信访风险。 

  (二)起诉意见书书写不规范。常见情形为认定嫌疑人犯罪引用的法条错误,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支持,嫌疑人是从犯、自首、立功等罪轻的量刑情节没有在起诉意见书中表述。 

  (三)部分文书内容存在复制粘贴的问题。如:报捕意见书与起诉意见书是不同侦查阶段的两种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有不同,内容自然不同。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直接将报捕意见书复制粘贴于起诉意见书中,有些甚至“一字不变”,执法不严肃、不规范。 

  七、检验和鉴定方面的问题 

  (一)送检时间不及时,送检手续不完善。有的案件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没有及时送检,也没有妥善保管,最终失去了检验鉴定价值。有的检验鉴定送检之前没有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没有完善的法律审批手续,导致内部审批程序出现问题。 

  (二)检验、鉴定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检验报告、鉴定书有委托书但没有委托单位;有的只有鉴定及检验机构的印章,没有检验及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有的检验、鉴定人员少于2人,导致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八、证据采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明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报捕起诉。《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和起诉的条件有严格规定,实践中,有些案件被害事实存在,但由于证据不足原因案件达不到报捕和起诉的条件,一些侦查机关为了转移信访矛盾和责任,明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然报捕、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司法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二)重视被害人的陈述,忽视嫌疑人的辩解。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容易以被害人报案陈述的事实来确定侦查取证方向。一旦被害人报案说了假话,或隐瞒了重要细节,那么就影响了侦查人员取证的准确性。比较典型的有“互殴型的故意伤害案、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强奸案”,此类案件被害人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做陈述,所以侦查人员对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排查到位,才能确保查明案件真相。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机关更应积极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坚决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努力解决取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才能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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