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总结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经验。1963年11月,毛主席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政法战线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新时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推动“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平安建设的重要途径。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检察人员更要积极汲取“枫桥经验”精神内涵,用新的举措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下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
(一)“枫桥经验”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1963年11月,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基本结束,公安部到浙江了解试点中有无捕人的情况 ,枫桥区的做法是采取给出路的政策,即发动和依靠群众,对绝大多数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开展说理斗争、摆事实、讲道理,把他们改造成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公安部领导随即向毛主席做了汇报。毛主席高兴地说:“这就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作了批示,枫桥经验在全国推广。“枫桥经验”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革命根据地时期,毛主席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领导人,亲自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地参与处理案件,为广大司法干部作出典范与榜样。1942年8月,边区政府在小礼堂召开县长(县长都是司法处长)联席会议,讨论征粮问题,并研究减轻群众负担过重的办法。当时正值暴风骤雨,忽然雷击礼堂,坐在电话机旁的延川县长刘彩云触电而亡,还有的同志受了重伤。同时还击死一赶集农民的一头驴。这个农民痛哭流涕,逢人便说:“老天爷不开眼打死我的驴,为什么不打死毛泽东!”事后有的司法干部主张按反革命论罪。毛主席得知后进行调查研究,不同意这种定性和做法,语重心长地教育干部,妥善处理了这一问题。毛主席当时的高度民主精神和调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转变了部分干部的思想与作风,使得党中央决心解决边区150万群众的“救民私粮”问题。不久,将“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进了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枫桥区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积极效果。枫桥经验有基层干部群众的创新工作实践,也是党领导下社会治理方式的高度概括,在社会治理方式上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枫桥经验”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延安革命时期,党的各项工作不仅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而且在司法工作中实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决定,在一切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高等法院结合实际,采取办法,提高司法干部的群众观点。在认识提高的基础上,边区政府把相信与依靠群众的思想,纳入陕甘宁边区民刑诉讼法草案。其他根据地也是如此,如《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法庭应重视群众反映,采纳群众意见。”抗日民主政权在诉讼中创造了许多依靠群众的组织形式。突出的有:第一,群众公审。一般是两类,一类是政治性的,如汉奸、反革命、敌特和盗匪案;一类是人命案,如奸杀案件。公审要组织临时法庭,由该司法机关指定一人担任主审,对审判负全面责任。有关的机关、部队或群众团体选出二至四人为陪审员,共同组织合议庭。主审与陪审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共同商讨,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公审之前经过充分组织与准备,有领导的进行。群众在大会上有权补充事实、书面作证和提出处理意见,但不由群众表决。第二,就地审判。这是初审机关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审判人员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深人群众,调查研究,然后在几个有威望有能力的群众参与下,把群众的舆论与法律规定融为一体,就地判决。这种方式结案迅速,当事人省钱时,有利生产。第三,巡回审判。这是高等法院及其分庭运用的一种审判方式。一般是携器到出事地点,结合调查研究,进行审判处理。同时还受理新的案件,特别是上诉案件,检查所属司法处的审判工作和监所管理工作。巡回审判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依靠群众进行;另一种以审判人员为主审,在发生案件的地区由群众团体及公证人士中聘任一至三人,参正陪审,案件审理终结后,陪审人员单独会议,进行评论,提出意见,交由主审人参酌裁判。巡回审理,既可通过具体案件检查和帮助下级司法机关,提高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又便于依靠群众,弄清事实,使复杂案件迅速正确的处理。“枫桥经验”是典型的群众工作经验,包含群众观念、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大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强,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是群众的诉求,广大干部按照政策认真落实,真正解决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干部将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群众很满意这种方法,处理矛盾纠纷十分有效,得到群众拥护。
(三)“枫桥经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延安革命时期,党以实际行动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贯彻到司法工作当中去,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为了团结地主富农资本家抗日,1941年1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边区法律“保护各个革命阶级的利益,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个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揭开了抗日民主政权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篇章。各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凡赞成抗日与民主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其人权、财权、参政权和各项民主自由权,与工人、农民平等,一律受法律保护,犯法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和工农一样,适用同一法律判罪量刑,不再因出身、成份不同而受到加重处罚。《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人民在法庭上,不论贫富、男女,一律平等,没有等级。”各边区的法律还规定,不论共产党员或非党群众,首长或一般公务人员,公务人员或人民群众,指挥员或战士,任何人犯了法,都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资格老、功劳大、地位高而触犯刑律的人,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和例外。1937年10月,抗大第六队队长老红军、老党员、老干部黄克功因逼婚未遂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案发后,有的干部认为黄克功对革命有重大贡献,应该赦免,黄也自恃有功,写信给毛主席和审判长雷经天,要求从轻处罚。但是,边区高等法院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判处黄克功死刑。枫桥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绝大多数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开展说理斗争、摆事实、讲道理,把他们改造成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的做法,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的斗争策略。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更高要求。“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矛盾发生新变化。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的利益需求增多,需求层次增多,需要检察机关从供给侧方面提供更多法律产品。观念多元化,人们对物质财富要求丰富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升,需要参与各种文化生活,政治上也有参政议政的向往,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法律观念提升,权利利益的诉求增多。社会信息化程度提高,群众表达的信息渠道多、速度快。社会现代化程度加快,交通网络发达,表达诉求方式便捷。面对新任务,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也要不断跟进,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二)司法理念需不断跟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新要求,检察人员需要跟进新形势更新司法理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强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建立健全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要保证在不受外部干扰的情况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执法司法能力需不断增强。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全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围绕“三大攻坚战”,立足生态检察,保护青山绿水。打击涉农领域犯罪,助力乡村振兴。落实司法责任,提升办案质量,精准打击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具体办案工作中,依法严格审查不批捕、不起诉、刑事抗诉、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认真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加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在执法司法中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消除演化成涉检信访、越级访的可能性。
三、学习“枫桥经验”,做好检察工作
“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检察工作中仍然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值得很好学习借鉴发扬光大。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用我们的检察实践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加强政治教育,筑牢忠诚品质。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让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目的是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检察人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让司法过程更具有灵魂,体现公平正义。
(二)掌握新思想,适应新形势。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牢牢把握蕴涵其中的科学世界观、价值观,正确的认识论、方法论,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前瞻性。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刻认识检察工作的新变化、新任务、新挑战,结合工作实际,在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上下功夫。积累法律监督工作的新经验,在检察官专业化的基础上,不断学习法律、自然科学知识,丰富自身的社会实践经验,掌握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
(三)服务大局,服务群众。人民性、先进性是党的根本属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检察工作离开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离开人民群众的需要,就没有了方向感,就解决不了“为了什么”的问题。因此,检察工作必须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基层,就要围绕同级党委工作主题,找准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需求与司法办案供给的对接点,找准服务大局举措与司法办案职能的对接点,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民生,服务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四)抓办案,强监督。将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日常的执法司法工作中。进一步落实降低“案-件比”要求,争取在每个办案环节把工作做到最佳。推动“双贏多贏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新时代司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实践。严格依法做好民事检察工作,在案件数量质量上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影响力。积极探索如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努力扩大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围绕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安全、环境资源等需求,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起诉功能,积极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不断推进多赢共赢局面,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围绕“生态检察”品牌,深入实地调查,排查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线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持续监督力度不减。让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新,人民生活环境美好,安居更能乐业。用好64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所办案件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五)主动服务,推进社会治理。坚持依法治国理政、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和领导核心作用。检察机关要立足服务大局职能,全方位开展法律服务,送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晓率、满意率。走访群众,让百姓感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通过带案下访,使群众解除疑惑,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坚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定期为在校学生做校园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治宣传。对涉检信访、不稳定因素及时梳理排查,随时掌握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涉检信访案件,并制定化解方案,积极启动息诉化解工作,通过包案的方式化解信访积案。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全面提升接待窗口的软件和硬件环境,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