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意味着中国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多、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其覆盖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方方面面,号称从“从摇篮到身故”,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切身利益的基础法律。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历程已有三十余载,但不可否认民事检察工作仍处于薄弱地位。如何破解民事检察三十年积贫积弱的症结?民法典的实施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新的要求,也必将给我们以答案。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将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一部与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中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专门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也给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民法典的实施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新要求
民法典是适应新时代的民事权利宣言书,是“从摇篮到身故”、关系每一个民事主体切身利益的基础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多、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一)对民事检察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民法典体系宏大、内容丰富,为民事司法提供了统一明确的的规则尺度,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民法典的实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曾经熟悉的民事单行法律体系不再适用,而代之以法典化、系统化、完备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必将给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带来困难与挑战。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为民事检察工作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必然要求民事检察工作要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的高度学习和运用民法典,形成民法典、民事审判制度、民事检察制度三架齐驱的合力,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思维模式提出新要求
民法典将相关民事法律按其内容的同一性编纂成六个分编,形成了逻辑缜密的有机整体。这与以往民事单行法律各成体例,各自调整其领域范围内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民事检察作为法律实践科学,吸收、借鉴民法典体系化的思维模式,研究开展类案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监督品质的提升。当前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主要是审判程序违法类案监督,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模式给民事检察开展裁判结果法律适用错误类案监督提供了思路。
(三)对规制民事检察权提出新要求
民法典主要调整和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民法典的颁布,其首要意义就在于宣示私人领域的存在,并且为国家所尊重、为法律所捍卫。进而通过民法典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也就是私人在私人领域中的利益。既然是保障私人在私人领域中的利益,那么,国家机关在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最基本遵循就是把握好自身行为与活动的界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的讲话中专门强调“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的权益联系最为直接、最密切,民事检察监督是为了实现民事权利的更好救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其落脚点始终在于监督上,其监督范围应与审判权对标,不能替代、干预当事人的救济诉权。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时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民法典的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了更广阔的的空间,为做强民事检察、提高监督质效提供了重要契机。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习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首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民事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地位提升奠定强大的实体法依据。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来讲,民事检察仍是对民事法律问题的判断和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民事检察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均需从民事实体法中寻找办案依据。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各编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即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最重要的实体法依据。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使得民事法律监督的社会价值得到高度认同。
其次,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模式为民事检察监督类型化提供了思路与操作基础,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精准化。民法典的体系化构建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更加清晰的实体法依据。民商事案件因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案由的案件,每一类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区分和识别不同规律及特点,有利于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活动规律,有利于促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
最后,民事检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民事检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罪复杂的一部法律,更好的运用好民法典,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不仅要学习条文,更要把握好民法典总则编和个分编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的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陆续出台颁布,给民事检察工作人员更新民事法律知识带来压力。
三、民事检察工作的应对和调整
(一)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内涵,更新监督理念
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至上的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平等保护等价值理念都在民法典中有了具体的体现。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要读懂民法典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精神,始终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更新监督理念,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贯穿民事检察监督的全过程。如民法典首次提出的绿色原则,不仅对民事主体通过行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引导、鼓励的作用,也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提供了基本遵循。绿色原则渗透到物权、合同、侵权等各方面,如不动产权利人弃置废物、排放污染物,建造建筑物,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浪费、节约资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等等。与此相对应的民事监督案件,必然也要遵循绿色监督原则。
(二)以保障民法典切实实施为重点,加强监督力度
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立足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加强涉及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检察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中,正确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公正司法树立行为规则、恪守法律秩序。
(三)借鉴民法典体系化思维模式,坚持精准监督
民法典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独立成编,提升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为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提供了清晰的实体法依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民商事案件因不同性质法律关系而划分为不同案由的案件,其本身具有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及规律。准确区分不同性质民商事案件的不同规律及特点,分类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民事检察和民商事审判活动规律。依托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契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细化案件类别,同类案件细化对比分析,研究发现该类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