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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以安康市“打财断血”工作现状为背景

发布时间: 2020-09-28

  摘要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司法实践中又称之为“打财断血”,是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既同当事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又是确保案件顺利办结的必然要求。涉案财产如若处置不当,不仅难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剥夺黑恶势力再犯能力的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发生公权力侵吞合法私产的风险,偏离法治轨道,激化社会矛盾。本文将结合安康市“打财断血”工作实际,列明问题表现,分析内在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关键词黑恶势力 涉案财产 处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政法各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在深化打击、深挖幕后、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大批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得到依法处置,对摧毁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然从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来看,政法各机关在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上仍有短板和不足。下面,笔者将结合工作实际和自己的一些思考,探析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为奋斗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线的政法同仁们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一、基本情况 

  安康市各政法机关归口统计的数据显示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7月15日,全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93件397人,在办案过程中共查封、扣押、冻结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7620.50万元。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39件213人,在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环节共督促、建议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300余万元。全市审判机关判决涉黑涉恶案件32件146人,判处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125.05万元(已生效84.8万元,执行到位80.72万元),退赔19.49万元。 

  二、问题表现 

  从安康全市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整体情况来看,应该说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客观来讲,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 涉案财产处置与案件办理不同步。按照“快捕快诉快判”原则,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基本都实现了快速办理,但涉案财产的处置工作却相对滞后、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见黑见恶不见财、涉案财产处置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同步的现象,特别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涉案财产处置与侦查打击工作没有实现同频共振,涉案财产进入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的数量有限,部分涉案财产没有实现依法快速处置,与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及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数量不相匹配。 

  2. 涉案财产处置存在程序瑕疵。虽然规范性执法已基本成为办案单位的共识,但仍有部分办案单位和人员在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过程中,没有注意程序规范性和细节性工作。如开具的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对物品名称、特征及数量描述不明确、清晰,难以反映被扣押物品的情况;涉案财物入库出库记录不详细;部分案件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或未全部移送;部分恶势力集团和团伙案件没有对资产进行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对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未及时返还当事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等。 

  3. 涉案财产处置方向性不明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和压力下,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秉持的原则是“全面查扣冻”,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彻底摧毁黑恶势力卷土重来、东山再起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认定标准不明、权属划分不清、办案节奏加快、案多人少、执法水平高低不同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容易造成处置对象偏差或错误,甚至会出现不当扩大涉案财产范围的情况,这种涉案财产“一黑俱黑,一恶俱恶”的现象不利于涉案财产的依法处置,也会影响涉黑涉恶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 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开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法各机关之间的不平衡。这一点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数据上就能看出,公安机关因身处涉案财产处置前端,加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前期认定标准相对宽松,所以涉案财产处置的数据相对较大,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则显得更为审慎,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数据相对保守;其二是政法机关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不平衡。受职能定位影响,金融、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上参与度不高、措施不多、成效不明显,与政法各机关形成了“冷热不均”地鲜明对比。 

  三、原因分析 

  1. 思想重视不够。在政法各机关内部,部分办案单位和人员还存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只要把涉黑涉恶案件办好就行”的简单片面想法。司法体制改革后,政法各机关均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加之黑恶势力犯罪的日益隐蔽复杂,让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压力与日俱增,不得不把有限的精力都放在攻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上,对涉案财物处置只能“顺其自然”。在政法机关外部,金融、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则片面的认为涉案财产处置乃是办案单位的事,在“事不关己”的思想主导下,其对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大打折扣。 

  2. 制度机制不全。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这项工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其实一直都有开展,只是所依据的均为普通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在决策部署上提的更多,在制度机制和实施细则上则缺少统一规定和约束,以至于各地区、各部门在重视程度、执法尺度上参差不齐。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专门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等五个方面对涉黑恶财产处置进行了规范。这是制度机制上的一大进步,但任何制度和机制在颁布实施后都有一个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的“空窗期”,加之这项规范性意见出台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时间已经过半,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使然下,《意见》颁布之前办理的大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其涉案财产如何精准认定?不规范的地方如何纠正?“空窗期”内各地区、各部门因理解偏差造成的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仍然依赖于更加全面、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机制来加以解决。 

  3. 配合协调不畅。公安机关在侦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但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证据方面遇到的疑难问题,而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则被理所当然的归属于“内部事务”,在查扣范围、权属认定、是否移送等方面很少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囿于“案多人少”,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和出庭履职时,也是直奔案件事实和证据主题,对涉案财产处置提出的意见多基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本身,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审判机关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在庭审中很少对涉案财产处置的事实进行专门性调查,对涉案财产处置多采用宣言式的模糊处理,对发还对象、涉及多名被害人时的发还比例等大多时候并未在判决书中明示,且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表述用语亦不统一。如此以来,涉案财产处置在政法各机关办案过程中未能形成贯通效应,政法各机关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联动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在政法机关之外,金融、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划分和思维定势的双重作用下,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参与热情不高、配合不够,甚至在一些关键的办案环节上还无意中设下了“中梗阻”,影响了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的有效处置。 

  4. 执法本领恐慌。本领恐慌是一个人对要胜任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务认识不明确,把握不准确,不知怎么办,因此而产生的担忧和害怕,也是由于受自身素质能力等因素影响,对社会和事业的激烈竞争和严峻挑战产生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本领恐慌本是一个宽泛概念,具体到黑恶势力案件涉案财产处置中,便内化为执法本领恐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浪潮中,黑恶势力反侦查意识更强,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程度更高,尤其是用以支撑违法犯罪的涉案财产,往往都在合法经营的掩护下成功洗白,给涉案财产的查办、认定和处置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在此种背景下,部分办案人员或因研究不深、或因经验不足、或因思维定势,对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的认定范围、权属划分和处理尺度等问题把握还不够精准,面对因认定标准宽泛而波及当事人及案外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的情况时,补救和挽损的思路还不够清晰,对如何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涉案财产还缺乏系统研究和有效措施,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惰性思维。 

  四、几点建议 

  1. 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思想指挥行动,思想认识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对做好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至关重要。在政法机关内部,可积极借鉴思想政治建设有益经验,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伦理教育等有效方式,引导政法干警不断增强对自身职责使命的认识,不断深化对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解决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不深不透问题,确保全体政法干警自觉把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列为办案的重要环节,积极克服案多人少困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涉案财产处置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上级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法机关外部,则要加强与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让其明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政治任务和民心工程,在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引导相关部门走出思想认识误区,积极投身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 

  2. 促推建章立制,实现精准处置。制度是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机制是工作体系相互作用的具体方式。目前为止,在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上最有权威和指导意义的当属两高两部《意见》,但这是顶层设计,正如前文所述,《意见》颁布实施前已经产生的问题及《意见》颁布实施后的“空窗期”问题,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或机制来规制。在这一点上,政法各机关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顶层设计和已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结合各自办案实际进行积极探索,制定和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机制,来提升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成效。对公安机关来讲,要在着力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不规范的问题上下功夫,做到依法抓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实现对涉案财产范围的精准认定、及时移送和足额返还,既要做到全面追缴和收集证据,更要实现依法查处、规范处置;对检察机关来讲,要在着力解决对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上出实招,一要加强侦查监督和诉前引导,指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财产是否归属“黑”“恶”收集证据。二要加强涉案财产审查,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进行严格把关,甄别权属类型,对尚未足额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要督促公安机关查实查透。三要加强审判监督,尤其要强化对判决涉黑涉恶案件没收犯罪所得不当、财产刑判决不当及财产执行不到位等情形的监督;对审判机关来讲,则要在着力解决效率主义和模糊宣告问题上多谋划,贯彻落实好庭审实质化要求和全面调查原则,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涉案财产权属性质、依法处置等相关事实的专门调查,在合议和判决中统一和规范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的宣告,在涉案财产的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从严,确保涉案财产实现依法处置。 

  3. 加强部门协作,凝聚联动合力。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是一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政法各机关的密切协作,更需要金融、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配合。《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均可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公安机关身处第一线,且政法各机关履职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涉案财产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就被置于依法处置的环链之中,政法各机关的协作也是在这个节点启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积极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介入进行指导,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对案件性质是否涉黑涉恶进行研判又可以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是否有涉案财产尚未足额查扣等,从而对涉案财产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则在介入过程中提前完成了对涉案财产的审查,缩短了审查起诉周期,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检察机关根据全案情况进行有力指控,公安机关也可以就涉案财产的权属类型、采取措施是否合法等向审判机关作进一步说明,促推审判机关尽快做出判断,实现涉案财产的依法高效处置。同时,政法各机关还应加强同金融、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涉案财产处置内在规律,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会商解决疑难问题,构建内外联动、统筹推进工作格局,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立体化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查控体系,彻底摧毁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4. 坚持多措并举,提升办案素能。克服本领恐慌的最佳途径就是提升素能,对政法各机关来说,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能,以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政法队伍为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提供坚强保障。结合实际来看,至少有三种方式可为提升执法素能所用:一是专题培训。政法各机关可以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和“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组织专题培训。既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精英到机关、到部室当面授课,也可以加强同高等院校合作,选派业务骨干进行脱产学习。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增进办案人员对扫黑除恶有关决策部署及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内在规律,完成法律知识的储备和更新;二是实战演练。根据办案需要,选择一批典型涉黑涉恶案件作为素材,通过实战模拟、业务竞赛等方式增强办案人员直观感受和对涉案财产处置的把控能力,必要时可探索政法各机关办案人员的交叉演练,加强办案衔接和职能磨合,实现办案人员对涉案财产处置工作的全程参与;三是研讨交流。政法各机关可建立定期研讨交流机制,围绕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涉案财产处置工作进行大讨论,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明确工作方向,厘清工作思路,补齐工作短板。在内部研讨的同时,还可以组织办案人员深入“打财断血”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进行考察调研,借鉴学习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提升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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