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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康市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为切入点浅谈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发布时间: 2019-09-17

摘要:看守所检察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的“监所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实施后,看守所检察监督被赋予了许多新职能,其职能特点和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接触被羁押人员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看守所检察监督已经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应当将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强化刑事监督、实施精准监督的重要突破口,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视角,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方式,推动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看守所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完善路径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以来,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其检察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亦发生了新的变化,即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有力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看守所检察监督已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因此,检察机关要将看守所检察监督作为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抓手重新认识和定位,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拓展监督视角、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方式,推动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看守所检察工作基本情况

1.安康市辖区看守所基本情况

安康市辖九县一区,各县区分别设有看守所(镇平县除外,镇平县看守所正在建设中),属正科级建制单位,分别隶属于各县区公安分局,现有管教民警总计169人。全市辖区除汉滨区看守所外(羁押量设计为800人),目前正常运转的8所看守所羁押量设计为90-250人不等。现全市看守所总计羁押786(其包含女性54人,未成年47人)人,除汉滨看守所现实际羁押量为570人外,其他各县区看守所实际羁押量为16-100人不等。

2.安康市辖区派驻检察基本情况

安康市各县区检察院均分别在各县区看守所设立了派驻检察室(镇平县除外),名为陕西省安康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驻XX县/区看守所检察室,其中紫阳、白河及旬阳为副科级行政级别建制单位外,其他县区院驻所检察室均无行政级别、行政机构及人员编制。全市驻所检察室除汉滨区院有专职干警从事驻所检察工作外,其余县院驻所检察室干警均由各县区院执检科干警兼任,实行派驻+巡回工作模式。全市驻所检察室坚持每个工作日有驻所检察人员在岗,驻所检察人员每月驻所检察时间在16个工作日以上。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检察,在法定节日期间坚持值班检察。

3.驻所检察工作主要成效及亮点

1)预防、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安康市辖区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加强了羁押期限检察力度。通过加强与相关办案部门的联系、设立羁押期限情况台账、全面落实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告知制度并受理在押人员关于超期羁押的申诉和举报等方式,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情况,做到事前主动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强化督促检查。建立了羁押期限届满前提示制度和久押不决案件预警制度,及时提醒公安、法院等办案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并严格监督看守所管理办案机关的换押活动,履行羁押期限即将届满前提示职责和超期羁押报告、通知义务。近三年来,安康市辖区看守所未出现超期羁押情况,无久押不决案件。

2)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驻所检察室逐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捕后权利告知制度和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全市看守所常年关押量在总计在700人左右, 2017年全市辖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审查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建议81件,采纳66件,占建议数比例为81.48%。平利县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创新提炼出“3456”工作法,即:坚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益并重、节约司法成本和提升诉讼效率并重、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并重;制作四张文书(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表、羁押必要性评估表、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创新不适宜羁押发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必要性审查评估、羁押必要性说理、动态管理和沟通协作这五项机制;严把告知、申请、审查、评估、建议、回访六道关口,有效提升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水平。

3)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坚持以办案促监督的工作思路,积极摸排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认真执行案件线索备案审查制度,对发现的线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查或者立案侦查。2017年安康市驻所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目前所有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4)重视调研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材料和理论研究论文。2015年岚皋院撰写的《检察视角下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司法保障》被《人民检察》陕西版刊发、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转发。2016年平利院撰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全国转发学习。

二、新形势下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其看守所检察监督对象主要是看守所及其监管干警,监督范围主要是看守所的羁押监管活动和部分刑罚执行活动。由于对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狭隘,导致社会上、甚至检察机关内部都把看守所检察监督视为边缘化业务部门,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其关注度不够,检察机关内部往往把一些即将退休或所谓“闲散人员”安置在此岗位,严重影响着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超期羁押及久押不决案件监督职责统一归口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后,明确和强化了派驻检察室的检察监督职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两高三部”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即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不合法情形,其明确此项职责由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实行。

由此可见,看守所检察监督被赋予了新的职能和特点,其从原来局限于对看守所内监督已拓展到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督,其职责不再局限于看守所内的日常监督,还要对侦查活动、侦查及审判期限进行监督,其职责已从原来的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主发展到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防止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格局。这些新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工作理念、工作模式和人员队伍不能满足新时代新常态下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需要,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亟需新的变革。

三、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

   1.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和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权威缺乏法律保障,实现不了监督刚性目的。

2.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检察部门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如主要表现在: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掌握的文书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如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各诉讼环节的换押证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没有。监督过程中都是检察室干警主动到有关部门去查阅相关文书,对监督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增加了难度。

3.看守所在押人员混管、混押问题仍少量存在

  目前,部分地区看守所存在着少量混管、混押情形,原因主要是看守所监室有限,押犯数量过多,警力有限或是押犯数量过少,例如只有一个已决犯在押人员,单独使用一个监室造成监管压力过大,难以实现分押、分管。

4.驻所分支网络建设有待加强

虽然各县区驻所检察室已经实现了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但是由于系统不完善和软件不成熟,在公安部门监控系统升级后,驻所检察室的监控系统便无法继续与看守所监控系统实现联网,使得驻所检察干警不能时时注意监舍内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对在押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很难做到及时掌握。

5.人员配备不足且存在老龄化趋势

   以安康市辖区看守所执检干警为例,市辖区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基本为各院执检部门人员,实行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其存在着驻所检察力量人员少、任务重、岗位适应能力不高的问题,部分县院驻所检察室在人员编制、人员配备、人员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安康市执检干警总计30人,其中辖区内三个县院驻所检察室无员额检察官,紫阳县驻所检察室甚至出现一人部门。另作为基层执检工作主要力量的执检部门存在工作任务重、杂的特点,除开展驻所检察工作外还有精准扶贫、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普法宣传、矛盾排查调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多项工作职能。同时,还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得不到很好保障等问题。截至2017年10月25调研统计,安康辖区执检干警总计30人,其中50岁以上占30%,45岁以上占50%以上等。以上问题导致驻所干警不能全身心、专业化投入驻所检察监督工作中,这与驻所检察工作总体目标要求不相符,与驻所检察工作刚性要求不相适应。

四、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完善建议和意见

1.高度重视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

   新时代新常态下,检察机关面临着重大变革和挑战,各级领导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以往“看守所检察监督边缘化业务、二线岗位”的片面认识,要把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作为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推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勤于监督、精准监督”工作格局,确保看守所检察监督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看守所检察干警要转变“要想干事,一天到晚干不完;不想干事,一天到晚没事干”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职,勇于担当,探索看守所监督检察新机制、新方法,拓展和延伸看守所检察工作法律监督渠道,及时监督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勤于监督、精准监督,切实有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驻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看守所检察监督失去法律依据。因此刑诉法应专门针对看守所检察做出规定,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的条件、形式和程序,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确保相应文书作出件件有回应。探索建立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跟踪机制、重大问题层报上级和报告人大工作机制,与监察委员会、检察官法官遴选委员会建立违法违纪通报机制,确保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树立看守所检察监督权威。

3.加快驻监驻所分支网络工作推进步伐

   加快驻监驻所分支网络建设工作,使驻监、驻所日常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并入执检子系统,实现执检工作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和硬件投入工作,确保驻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操作,确保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实时情况。

4.完善驻所检察室队伍建设,确保驻所检察工作专人专职

   建议由省级院牵头开展以驻所检察司法队伍建设为核心的专项工作。通过清理、收回被挤占编制,增加一定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争取一些“公益性岗位”及“三支一扶”岗位,从从业人员的数量、知识结构、专业化程度上予以保证,使其驻所干警能够全身心投入驻所检察工作,充实驻所检察力量。加强人才培训工作。为了更能突出驻所检察工作质效,建议省院驻所检察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深入了解驻所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熟悉驻所检察工作运行模式,从而更好开展驻所检察工作。加强人才招录引进工作。建议省院通过定向招录、人才引进计划、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等方式尽快增加计算机及法学综合型人才,弥补人才知识结构的欠缺。

结语:新形势新常态下,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被赋予了新的职能和特性,亦是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新认识,对新形势下维护监管秩序、保障刑事诉讼、防止冤假错案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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