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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分析

发布时间: 2019-04-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日益成为我国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职能,承担着惩治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安康市地处陕西省南部,国家秦巴山集中连片地区,近年来毒品犯罪也日益猖獗。本文通过对安康市检察机关2015年-2017年来提起公诉的一审毒品案件进行分析归纳,以总结近年来安康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并结合检察职能分析审中发现的问题,以期为遏制毒品犯罪提供参考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改革开放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外的毒品对我国的侵害死灰复燃,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初,贩毒活动限于云南、广西、贵州、四川、广东等地区。到了90年代中后期,贩毒、吸、种毒、制毒现象逐渐南向北,由西向东发展。目前,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毒品犯罪问题毒品的种植源头、生产源头主要在国外,如人们熟知的东南亚、“金三角”地区,这些地区的毒品犯罪分子借我国云南省为通道,经海路销往香港等地。现在,一方面毒品从国外借云南等地走私而来;另一方面,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在中国境内就地种植、加工、销售,实行一条龙作业,形成了越来越多的种植、加工、销售基地。犯罪的手法更加隐蔽、多样,武装性质的毒品犯罪已经出现原有犯罪区域的局限性已被冲破。目前,国内开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吸毒人员猛增,并向低龄化发展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

二、安康市检察机关2015年-2017年办理一审毒品案件

总体情况。

从案件数和涉案人数上看:2015年-2017年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刑事案件3409件4699人,其中一审毒品案件117182 人,其中2015 年一审刑事案件1033件1490人,毒品案件4358 2016年一审刑事案件1149件1584人,毒品案件3151人,2017年一审刑事案件1227件1625人,毒品案件43 73 人。从毒品案件的数量和涉案人数上看,分别占一审刑事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的4%左右。

从判决的罪名来看,主要有3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其他罪名的毒品犯罪。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18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1人其他罪名55人。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以及帮助消费型毒品犯罪数量高发的特点

从被告人的年龄来看,18周岁以下被告人1人,18周岁至45周岁被告人146人,45周岁以上被告人35人。从数据分析来看,青年被告人占比高达80%

从被告人的职业来看,一审判决的毒品类案件182人,其中,农村及城镇无业的被告人168人,工人(含个体、私企业主)5人,其他9人,呈现城镇及农村无业人员成为毒品类犯罪主体的特点。

从被告人的刑期来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7人判处死缓 3人,判处无期徒刑 1人,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22人,10年有期徒刑及以下115人,毒品案件的死刑率和重刑率已经高于传统的侵财类、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

 三、安康重大毒品案件存在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无业青壮年参与吸毒和犯罪现象严重。城镇和农村无业青年,多数早早辍学,由于普遍文化程度低、谋生技能差,无法参与社会竞争,导致经济收入低甚至缺乏,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由于染上毒瘾后对毒品产生长期的依赖以及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难免铤而走险,过着以贩养吸的生活。在被告人彭某某贩毒一案中,年仅17岁的周某某积极参与其中帮助运输和验货;被告人白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白某某知道汉阴县的无业人员沈某某(现年24岁)认识广东的上线后,主动收留沈某某在家居住,长期为其到广东购回大量毒品。目前安康全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共3468名,不满18岁的25名,占0.72%,18岁到35岁的2416名,占69.67%,36岁到59岁的1022名,占29.47%,60岁以上的5名,占0.14%。无业青壮年人群参与吸毒和贩毒,以致吸毒范围蔓延、吸毒人数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从犯罪手段看,涉案方式呈现多样化,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涉毒犯罪分子为牟取巨额利润,不断变换隐蔽方法运输毒品,从自己随身携带,到车厢夹层藏毒,甚至快递托运、体内藏毒、齿轮运毒,无所不用其极。2017年6月4日,安康旬阳县公安局在咸阳国际机场抓获贩毒人员田某某,从其体内查获62粒藏匿海洛因胶囊,缴获海洛因446.83克。8月6日,安康宁陕县公安局抓获人体藏毒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从其体内查获藏毒胶囊80粒,缴获海洛因588.31克。2018年4月,安康汉滨警方破获了机械齿轮藏毒运毒,缴获冰毒7021.79克,犯罪分子将冰毒藏匿在机械齿轮中,该齿轮外观封闭完好,在安检中也不会被X光机发现。

(三)涉毒人员再犯率居高不下,打击震慑的社会效果不明显。如汪某某等六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六位被告人其中有五位都有贩毒、吸毒前科,且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释放不到2个月,就再次贩卖1公斤冰毒,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马某先后4次因贩毒被判刑,实际执行刑期累计接近20年,出狱不到1年,又再次走上贩毒的道路。

(四)幕后组织者和指挥者打击困难。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供述中提到的给他供货的上线“肥仔”,未被侦查员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无期徒刑)贩卖毒品一案中,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刘某某共谋贩卖毒品。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先前往武汉和符某某见面,商议购毒事宜,后在符某某的帮助下,购回2公斤冰毒返回安康进行贩卖,但侦查员两次前往抓捕均未抓住符某某。这些毒品贩卖分子销售对象通常固定,销售地点方法灵活,一般都通过电话联系或者熟人介绍,以游击方式逃避打击。因此,在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的案件中均体现了无法严处根源性的幕后组织者和指挥者,以达到彻底摧毁贩毒网络的目的。

、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面临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退查率高。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瞬时性和毒品易消耗性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我市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毒品的提取、称量、取样、送检过程仍存在犯罪嫌疑人、见证人未在场,称重笔录时间有误,称重的数量与实际有差,缺乏见证人签字,同步录音录像有遗漏的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有瑕疵。部分毒品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多次退查,甚至有些毒品案件到了审判环节,法院来函要求继续补充和收集证据,毒品犯罪案件退侦率要远高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 

(二)毒品犯罪分子反指控能力强,翻供多、难以查证的辩解理由多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以传统的反侦查技巧为基础,进一步表现出较强的反指控能力,往往利用“疑罪从无”“慎用死刑”等刑事司法政策,供述时人为设置案件疑点,如拒不交代毒品来源,或辩称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自己不明知所带物品中有毒品、是受不认识的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为赚取少量好处费或赚取少量毒品吸食而帮他人代购代卖毒品、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等。

(三)技侦证据转化率仍与实践需要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技侦证据尚无成功转化的案例。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方面取得的证据仅仅作为破案的手段,但是随着毒品犯罪日益面临的严峻形势,传统的手段逐渐不能满足取证和打击犯罪的需要,这就迫切的需要对技术侦查的证据予以转化,有的案件采取了书面通知、退回补充侦查、分管领导出面约谈等方式要求转化技侦证据,全部未果此外,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安机关转化技侦材料的内部报批手续极其复杂、周期极长,导致案件长时间堵塞、拖延,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无法有效实现

(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特别是推定明知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检法两机关也存在较多的争议近年来审判机关往往以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实践中已流入社会或被消耗的毒品,一般又因为证据不足得不到认定,造成了无论毒品是否被查获,犯罪分子都可能被从轻处罚的悖论。与之不适应的是,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抗诉的较少,这一现象一是受限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瑕疵较多的客观条件,对于法院排除相关证据,不认定相关事实,或者勉强定罪,但量刑留有余地的判决,缺乏抗诉的自信。二是受限于立法及司法解释层次的欠缺,对于法检两机关存在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缺乏抗诉依据。如汉滨区检察院办理的魏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安康市检察院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向“多人贩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该在三年以上量刑为由,按照审监程序抗诉,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克数的规定再次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目前此案再次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正在办理当中)。

五、打击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监督理念,深入推进毒品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案件立案后,要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紧密依靠技侦、网安、图侦力量,结合现场查获情况,充分发挥预审作用,构筑“三位一体”的破获毒品案件新思路,引导侦查机关由“抓人破案”向“查证定案”转变。在嫌疑人被抓获后的第一时间,要结合技侦等证据突破嫌疑人口供,在这个时间节点,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就尤为重要,既要引导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抓住破案黄金时间,迅速突破案情后,落实客观证据予以充分印证,同时又要围绕案件定性来补充证据、纠正违法、发现漏罪漏犯等提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建议和意见。

(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强化毒品犯罪案件的批捕及未到案人员的立案监督及追捕工作力度。在审查批捕阶段,要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的监督,防止部分证据“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同时,如果公安机关对人立案,则要加大对未到案的嫌疑人(如幕后上线、零星贩卖的下线等)的立案监督工作和后续追捕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并上网追逃。同时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三)严格审查把关,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指控水平。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视对毒品犯罪现场的勘验,强化现场对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印证,提高证据准确性要重视审查毒品的取样、送检、鉴定过程,确保程序合法,同时也要防止“过度取证”在移送起诉后,要积极发挥公诉职能,切实担负起诉前主导、指控主体、庭审主角的职责,不断提升毒品犯罪指控水平。强化庭审指控,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提高出庭公诉工作能力,推进庭审实质化,对重大复杂毒品犯罪案件,主动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积极作用,对部分定性或量刑存在争议的毒品案件,主动申请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充分发挥多媒体在庭审中指控和证明毒品犯罪的作用,强化庭审效果。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对裁判和审判活动加强监督,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要及时提出抗诉。

(四)加强机制建设,统一标准,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明确依据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证据收集难题,2017年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康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指引》,对实践中贩卖目的、毒品明知的问题,不如实供述、翻供等情形的证据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后期,要对于秘密侦查合法性证明标准、技术侦查证明材料采信标准,受雇佣运输毒品合理怀疑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沟通,力争达成统一认识,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明确依据。要加强与公安部分的协作,共同督促有关部门移送技侦证据材料并逐步对技术侦查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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