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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18-08-04

所谓“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不仅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更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乍一看,这“十六字方针”同我们的基层社会治理似乎关系不大。其实不然,在笔者看来,“十六字方针”虽属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但若将其具象和明晰化,加以活用巧用,同样可以很好的指导和促推我们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毕竟,身处“依法治国”大框架下的新时期社会治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是无捷径可走的最好的选择就是沿着“法治”轨道,深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内在潜力,借力而行,顺势而为。

一、把脉“科学立法”,让基层社会治理有章可循

立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使法律成为公民的行动准则,指引人的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立、改、废、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为“良法之治”。由此可见,良法是法治实现的基本前提,立法是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科学立法”的目标,正是为了制定出优良的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拥有立法权的只有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根据法律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委和较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县级层面作为基层政府,只能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相关制度,更多的时候是在执行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为此,必须要对症把脉,深刻领会“科学立法”内涵,寻找其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契合点。从这个角度来,我们至少要做到三点:

一是“辑法”。要根据社会治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向国家法律库取经,广泛搜集整理“良法”,将富有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编辑成社会治理法律专卷,既作为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又作为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社会治理相关制度的指导原则。在这方面,安康市委政法委做了积极的工作,以“创建全国综治优秀市”为契机,编辑整理了《创建全国综治优秀市法律法规汇编》和《创建全国综治优秀市制度文件汇编》,这对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就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是“借法”。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原始社会时期就有了进行社会管理的规则,封建统治之所以维系了几千年,“德”和“理”可谓功不可没。反观现实社会,传统的“德”、“理”和乡规民约等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治理方面也功不可没。新时代的今天,我们大可以严谨的态度、批判的精神和创新的手段,向传统的“德”、“理”和乡规民约“借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形成“德理专卷”,指导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须知,在某些时候,最朴素的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德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取得的效果甚至比法律更理想。而这种向传统文化和乡规民约“借法”的做法和国家提倡的“德治”不谋而合的,无疑能够更好的发挥“德治”作用

三是“制法”。这里讲的“制法”和国家“立法”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县级层面根本就没有立法权。那么,这里所谓的“制法”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特指县级层面就社会治理工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相关制度的系列活动。如何才能让“制法”达到科学标准?我们必须要把握不违反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科学民主、可操作性强这四大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社会治理工作实际,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坚决避免“文件制度漫天发、综治工作无从抓”的尴尬局面。唯有如此,我们的制度才能为社会治理工作所用,并发挥最大效用。通过把“辑法”、“借法”和“制法”统一到“科学立法”麾下,让我们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促推“严格执法”,让基层社会治理健康有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严格执法”,事关法律权威和尊严,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政府建设,更事关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能否健康有序开展。在这里,我们有必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严格执法”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政府公信力问题。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权力,如果将法律放之而不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法律就会沦为“纸老虎”和“稻草人”,失去应有效力和权威。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势必会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也会削弱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试想一下,如果全社会民众都丧失了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那政府又如何去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可见,唯有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才能顺法而行。

二是执法公正问题。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应该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乱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那么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背离人民群众对于公正执法的期盼,从而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只会给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增添更多的“中梗阻”。与此相反,如果执法严明,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那么就会从源头上减少执法层面的社会矛盾,从而利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是环境保障问题。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能否顺利推进,良好的法治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目无法纪、恣意妄为之人,也难免会有部分干部失职渎职,这时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站出来,该问责的问责,该处罚的处罚,及时打击违法乱纪现象,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提供环境保障。

三、夯实“公正司法”,让基层社会治理温暖民心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期望,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人培根在《论司法》中曾明确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如何挖掘司法公正能量促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答案就在维护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和构建衔接机制上。

    一要维护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司法独立”原则地位之高。无论是基层党委政府还是司法机关,都要自觉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将个人、单位的意志强加于司法活动之上,防止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工具化,切实维护好“司法”这一社会治理“最后防线”

二要用好监督手段。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体系从类型上可划分为党委监督、立法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当然,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现在又多了监察委的监督。从各类监督的属性来看,除了立法监督,其余的监督方式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都会涉及。我们要用好这些监督手段,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既监督司法工作者的行为作风,又监督具体个案的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公正性,发挥监督合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发生频次,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扫清障碍。

三要构建衔接机制。基层社会治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堆积、激化,并在确有必要时引导人民群众进入司法程序,以“公正司法”为后盾,加强行政、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社会治理手段,充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解纷息诉预期。在这方面,紫阳、岚皋等地探索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成后,息诉罢访率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对政法部门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就是最好的实证。

四、引导“全民守法”,让基层社会治理取得实效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基础,重点强调了“全民”。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支持。只有实现了“全民守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才有坚实的“法治”基础,才能如鱼得水顺利推进,真正实现共治共建共享

一要解决好真学问题。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引导民众学法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理顺民众学法的体制机制,拓宽学法渠道路径,扩大学法覆盖面。继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活动,丰富普法方式,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为载体,将严肃的法律知识寓于群众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节目、文艺汇演中,将法律常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实现“普法从娃娃抓起”,不断增强民众学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浓厚的学法氛围和深厚的法律素养将会促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尽快步入“法治”快车道。

二要解决好真用问题。学法,解决的是理论素养的问题,而用法,解决的才是法律实践运用的问题。法律能否被很好的遵守,用法是关键环节。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者要树立“法治”思维,要善于运用法律途径和方法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民众的宣传和引导,提升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本领,实现依法办事和表达诉求的常态化。

三要解决好真信问题。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想有所作为,还需解决好民众的法律信仰问题。要搭建“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的社会“大综治”平台,及时解决好民众合理诉求,让民众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实惠,从而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任,使法律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剂“良药”。如此以来,实现依法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难题将迎刃而解。

总而言之,领会好“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对我们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需要的是我们体制机制的完善,需要的是我们符合地方实际的细节设计,需要的是我们一以贯之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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