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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 2017-04-18

我国是一个酒文化特别浓厚的国家,在2011年“醉驾”入罪以前,酒驾行为较为普遍,由于驾驶员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了很大的比例。2011年“醉驾”入罪,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打击“醉驾”行为,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醉驾”行为屡禁不止,且该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结合本地区办理该类案件的实际,浅谈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醉驾”入刑以来,发现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呈上升趋势。“醉驾”行为行为屡禁不止,且该类案件数每年呈上升趋势。

2、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无固定职业的占多数。大多数具有高文化程度的人也就具有固定职业或拥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出于对自身安全的重视、自身形象的维护及对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的珍惜,在饮酒方面要谨慎得多,其在饮酒后会考虑到驾车的后果,尽量克制自己避免触犯法律,因此这部分人醉驾较少。而文化水平较低、无固定职业的人在这方面的顾虑较少,占“醉驾”的多数。

3、量刑不均衡。存在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段、案情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相差甚大的情况。

4、缓刑呈现上升趋势。醉驾入刑之初,全国各地法院都对入刑的醉驾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基本都判处实体刑,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醉驾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之后适用缓刑案件不断出现,且缓刑的判决率也呈上升的趋势,使违法成本降低。

二、“醉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是判断嫌疑人是否醉酒的必要证据。对于在有关人员报警后,犯罪嫌疑人在民警到达现场前逃逸,被抓获归案后通过呼气试酒精测试和血液检测都已经无法测出酒精含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酒后驾车的行为,则该类案件如何处理,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无规定。

2、量刑不均衡,有失法律威严和公信力。 刑法的灵魂就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判何种刑罚、量刑幅度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罪责刑要相适应。当前,法院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量刑上出现较大差异,出现量刑失衡现象,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是一个酒文化特别浓厚的国家,醉酒也为人们所能理解和容忍,尤其在处理未发生事故的醉酒驾驶案件时,往往对醉酒驾驶的潜在危险性认识不深刻。另外,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重人情、讲面子,醉驾后执法机关又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醉驾行为人往往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使其在处罚上被采取相对从轻的手段,这些现象在经济欠发达的“小地方”更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源于该类案件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

三、对策及建议

1、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在报警后逃逸、被抓获归案后通过呼气试酒精测试和血液检测都已经无法测出酒精含量的犯罪嫌疑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酒后驾车的行为时,应一律按“醉酒”驾驶处理,以打击该类行为的发生。

2、酌情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特殊情况醉酒驾车的,综合全案实事、情节,具备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如为救人或挽救公私财物,而不得已危险驾驶的;有见义勇为行为等情形。酌情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一定条件下缓解了办案压力,同时也符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3、量刑标准要平衡,要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明确该类案件适用实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罚金刑的具体条件,达到量刑均衡。

1)量刑标准要相对平衡。①危险驾驶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要求罪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轻重相均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量刑时,应根据案件自身所固有的情节,对犯罪人作出恰当的量刑。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②个案之间的平衡。同一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应作相当的处罚,使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受到相同的惩罚,不能同罪异罚。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地域间的平衡。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不因管辖的法院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④时间上的平衡。法院对犯罪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犯罪案件,在适用相同法律的前提下,应保持量刑的前后连贯性,不因时间的先后不同而作出差异悬殊的判决。

2)以酒精度作为基准刑的依据,以其它量刑情节做加减法。因为醉酒驾驶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而且酒精浓度又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接决定着危险程度,所以要以酒精浓度为主线、为基准,然后再结合其它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笔者认为以酒精浓度幅度可分为80-100/100ml101-200/100ml201-300/100ml300/100ml以上这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每个幅度增加拘役一个月,然后再根据其它情节确定具体刑罚幅度。

3)明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如同时具备下列情节的,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①无从重处罚情节、酒精浓度在150㎎∕100ml以下。②未造成交通事故。③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再发生犯罪危险情形的。对其它情况下,如酒精浓度达到300mg/100ml以上的;醉驾时间在人员、车辆出行高峰期,地点在人员密集区的;驾驶无证、无牌照、假牌照或套牌照以及报废机动车的;拒不配合检查、检测或逃逸的;醉驾造成人员轻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驾驶公交车、校车、救护车、营运车辆及长途运输车的;累犯或有醉驾前科的不能适用缓刑。

4 明确罚金刑的幅度。 罚金数额的多少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犯罪情节、经济收入水平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如可规定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家庭经济收入不是特别困难的,罚金刑应不低于5000元。判处实刑的,每增加一个月加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判处缓刑的,适当提高罚金刑的数额等。

5)可增加“半个月”这一量刑幅度。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的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且是以月为单位确定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幅度跨越相对较大,不利于轻微案件的处理。如可规定酒精含量在80mg-100mg/100ml之间,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可判处拘半个月等。

危险驾驶罪是新型犯罪,在处理过程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既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调查研究。相信不远的未来,危险驾驶罪的处理将更加公开、透明、公正,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理念真正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心灵,从而使酒驾远离我们,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将不再因酒驾而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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