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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有关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 2017-03-07

20115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入刑的五年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了272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数量远高于安康市其他县,处于高发状态。尤其是近三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激增,其中2014年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6060人,占全年案件受理总数的19.35%2015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8282人,占全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2.61%20161-6月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5858人,占上半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7.4%,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现对办理“醉驾”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建议作简要分析,以引起共同关注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2015年全年受理的82起醉驾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58人,占总人数的71%,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有20人,大学本科学历的仅有4人。 

(二)醉驾者绝大多数为男性,且年龄集中在中青年阶段。受本地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中青年男性,这类人群社会交际面广,应酬多,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就容易造成醉酒驾车。在近五年受理的272件醉驾案件中,仅发现一名醉驾者为女性,其余均为男性。且出生年份大多集中在1981-1994年之间,占总人数的62%

(三)涉案车辆多为二轮摩托车。安康城区道路较窄,大多数市民选择购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且有些司机认为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在近五年受理的醉驾案件中,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比重达到了63%

(四)案发时间多为晚上或者凌晨。在办理的所有危险驾驶案件中,案发时间为晚上或者凌晨的占到了60%以上,究其原因还是大部分涉案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深夜和凌晨“醉驾”不易发现。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查处的醉驾案件多,例行检查发现的少。根据刑法对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该犯罪系行为犯,并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但是经过对2015年受理的82起醉驾案件进行统计分析,77起案件均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交警出现场发现司机有酒驾嫌疑才进行检测,而通过盘查、例行检查发现的醉酒驾驶行为仅有5起。

(六)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比例较大。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车。通过分析近三年来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发现,100mg\100ml以下的仅占总数的9.7%100mg\100ml-200mg\100ml的占总数的71%200mg/100ml以上的占总数的19.5%,可见大多数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值都比较高,发生事故的危险也相应提高。

二、办理“醉驾”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资源有限,执法成本增大。据统计,从2012年起醉驾案件逐年攀升,尤其是20142015这两年醉驾案件受理数量占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检察官编制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难。醉驾案件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取保候审,所以办理该类案件中会出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很难被传唤。一些犯罪嫌疑人是换手机号或者是外出打工,导致联系不到人,是否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又难以准确把握,影响案件顺利进行,拖延了办理案件的时间,浪费司法资源。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认为案子在公安机关的阶段就已经结束了,在检察机关口头传唤时会出现不按时到案的现象。

(三)危险驾驶罪无法使用累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醉酒驾驶屡犯不改的情况时有发生,且醉酒后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但其最高刑罚仅为拘役六个月,并未设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即使屡次醉驾也不能适用累犯的规定,这种实际的执法效果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显然相悖。

(四)执法力度不严。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犯罪。但是通过对近五年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发现,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酒驾的只占到15%,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发现酒驾的占85%,这种现象几乎使该罪成为了结果犯,使得危险驾驶罪的预防作用大打折扣。

(五)相关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20155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其中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有六种情况,分别是:1、在深夜或凌晨稀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2、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标准的;3、醉驾摩托车的;4、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者救治病人的;5、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6、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其中部分条款实践中难以把握,例如:一、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应当如何准确把握,没有具体的数值区间进行固定,实践中承办人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确定标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轻微偏差,法律的严谨性难以保障;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六种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应当排除《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只要醉驾者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超过80毫克就会一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没有考虑到该案是否存在从重处罚情节,这时候检察机关就会面临难题,到底是作不诉还是要求公安机关撤案,针对这种情况,汉滨区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寻求解决方案,希望以后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能够考虑到醉驾摩托车或者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的是否存在从重情节。三、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标准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在实践中,部分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标准的驾驶者在交通事故中只是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有时为了能够将醉驾者移送审查起诉而刻意加重酒驾者的事故责任,以达到起诉的目的。

     三、醉驾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只要不出事,交警不来检查,就不必大惊小怪,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了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二)存在侥幸心理。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大多数驾驶者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虽然是酒后开车,但是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不会对开车产生影响,殊不知人在饮酒后,酒精对中枢神经具有麻醉抑制作用,会让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也会延长,应变能力减弱,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劝酒陋习影响深远。汉滨区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的观念一直影响人们,亲朋好友见面了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以此来增进感情。因此,使得不少驾驶者在酒桌上大量饮酒后不顾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

 四、预防醉驾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注重预防。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在餐馆、夜市、酒吧等娱乐场所及城区主干道悬挂标语,设立警示牌,提升司机的守法意识。必要时,还可以对危险驾驶案件采取集中宣判,通过媒体报道判刑的情况,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让驾驶员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二)加强联动,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共同加大打击危险驾驶的工作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点路段、酒驾高发时段的排查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让酒后驾驶者没有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对危险驾驶犯罪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使驾驶者从心底里真正感觉到法律的震慑力,重新审视犯罪成本,抛弃侥幸心理,自觉改正不良驾驶习惯。

(三)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机制、严把办证关。驾驶培训机构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培训和考核的全过程,并严格考试纪律和办证程序,对个别驾校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不严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集中整治,从源头上遏制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率。

(四)鼓励“酒后代驾”产业发展。针对本地酒文化习俗浓厚的特点,建议争取政府扶持,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行业,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酒店、KTV提供有偿代驾服务。

综上,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议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管共抓的氛围,共同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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