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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向过失致人重伤罪转变之司法实践初探

发布时间: 2015-08-19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杨兵,,汉族,19683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2422196803053215。住汉阴县蒲溪镇东升村11,系陕GB8409号二轮摩托车驾车人,持B2E证。201172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外逃。2014221日汉阴县公安局对杨兵网上追逃,同年43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46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二、审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1727,杨兵驾驶陕GB8409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载其妻李小红由汉阴县城关镇返蒲溪镇,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涧池镇东坝村附近),适遇行人锁丽蓉(女,回族,19761029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系安康市公路收费站蜡烛山收费站职工)与同事在前方同向路南行走,杨兵夜间行车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且车速较快,当发现前方二人时,因怕把车后坐的妻子甩出去而未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将行人锁丽蓉撞到,造成杨兵本人及锁丽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杨兵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安全意识差,观察不周,车辆控制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42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杨兵也因伤住院,伤愈后即将全部家产变卖,举家搬迁至浙江宁波。锁丽蓉经法医鉴定:系特重度颅脑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县公安局于201424对杨兵交通事故案立为刑事案件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同年430日杨兵被宁波警方抓获归案。

三、本案存在的问题

被害人锁丽蓉伤后入院一直呈植物人状态,现医疗费已花费409928.06元,住院护理费花费266400.00元。被告人杨兵仅案发时出资3000元,归案后杨兵及家属明确表示无钱赔偿,家里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举家外出前已将全部家产变卖)。锁丽蓉的家属为了给其看病,已经一贫如洗,债台高柱。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锁丽蓉的丈夫马晓杰多次在市县司法机关上访,情绪非常激动,要求必须对肇事人追究刑事责任,给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否则就将采取将受伤的妻子抬到市县党政机关的过激行为。

但是,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兵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案情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依照上述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但不具有六种法定情形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对杨兵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虽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司法实践往往是极为复杂的,并不是纯粹的法律逻辑所能全部包含,重伤造成的后果不一定比死亡轻,譬如本案,因此实践中才有“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将人撞成重伤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比死亡带来的影响更大。死亡的损失是一次性造成、一次性完结的,相对于重伤,反倒更容易慢慢归于平静并得到修复;而重伤的损失是源源不断产生的,对被害人家属的影响也是始终持续的,是一座“活火山”,终被害人一生,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本案中,作为交通肇事方,杨兵本人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肇事者没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不符合公平正义之精神的,更为重要的是,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应有的修复,肇事行为造成的后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必然会成为一个社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危害后果。唯为刑法,科以处罚,才能在心灵上给以安慰,使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平衡。

四、本院审查意见及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杨兵肇事致1人重伤,但不符合六种法定情形的任何一种,应属一般事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但其又确实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按照刑法上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杨兵的行为应当是符合这一罪名的。

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不同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他人重伤的行为,不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联系在于一个是子法条一个是母法条,一个是特别法条一个是普通法条。从两个罪的立法法条来看,交通肇事向过失致人重伤罪转变是可行的,因为两者都是过失心态,且两者有共同的法定刑弧度,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之规定定罪,也是有法可依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案发过程中,杨兵驾驶二轮摩托车夜间行驶中未尽到观察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前方有行人,当其发现时已经来不及避让或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因其害怕急刹车可能会使坐在其车后座上的妻子甩出去,就未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导致将前方行人锁丽蓉撞倒致成重伤。在主观上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中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杨兵定罪。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并报上级院同意,本院已于20141025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杨兵提起公诉。汉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114日对本案开庭审理,2015126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杨兵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杨兵表示服判,被害人锁丽蓉的家属也未表示异议,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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