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公诉案件中,多次出现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的情形。其中尤为典型的有曹某某强奸案、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马某、李某某二人盗窃案(其中李某某不认罪),张某、孟某某贩卖毒品案(其中孟某某不认罪)。被告人不认罪情形的出现,尤其是发生在年终抢抓结案时,致使法官要花费很多时间来查明犯罪事实,极大的消耗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给法院的审判业务增加了工作量,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公诉难度增大。此外,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在一审被判决之后,也极易提起上诉,从而使得诉讼流程进一步延伸,不仅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案结事了,而且从时间、人力、物力等角度来考虑,也势必将进一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是故,基层检察机关能否在一审中办结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于实现司法正义和提高司法效能显得尤为重要。我院结合工作实践,以近几年来成功办理的被告人不认罪的典型案件为例,浅谈一下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经验和做法。
一、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类型
结合近几年来到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总结发现,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一)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主要集中在毒品案件中。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二)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三)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盗窃、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盗窃、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二、关于办理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几点经验
(一)侦监公诉相配合严格侦查监督,完善证据体系。在侦查阶段,我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促使侦查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而来,并且尽可能多获取除证人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以外的实物证据。在特定的案件中,如需做各类鉴定,则要确保侦查机关能够及时在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做好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另外,通过监督确保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在勘验、检查时遵循关于人数、时间及见证人等方面的规定,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使得各类定罪证据质量上不存瑕疵,数量齐备,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轻对口供的依赖。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我们会积极地适时地提前介入,以形成确保高效取证的合力。我院在部门架构上,侦监和公诉科室合二为一,部分检察工作人员既负责侦监业务又负责公诉业务,在这一方面具有工作上的优势和便利。
(二)全面审查起诉,做足庭前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严密、细致的进行全面审查。我院不仅要求承办人员全面审查书面材料,对随案移送的相关实物证据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对侦查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在侦查阶段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也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审查过程中要求承办人员查明证据是否全面,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也力争查明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则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排除,并将全案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如发现证据存在瑕疵,能够补充并完善的,我们会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予以补充完善,如不能,则要求说明理由,既无法补正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对该证据的价值大小及使用与否,我们会进行重新评估和定夺。另外,对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其说明不认罪的原因和和辩解的理由,并记录在案。总之,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进行全盘全方位的审查,确保最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非法证据、无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做到除缺乏嫌疑人不认罪的供述以外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从而不留下任何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证据质量问题而被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作为拒不认罪的理由,乃至作为翻供武器的隐患。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我们更加重视在开庭前对相关的诉讼资料和程序上的准备工作,不仅要求承办人员准备好完整和详实的质证提纲与辩论提纲,全面完整地摘录该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款,而且对可能用到的法律用书,在开庭时要求一并带上,以备不时之需。
(三)强化控诉职能,增强庭审的讯问力度。从事实的角度来看,不认罪案件的特点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较大,这意味着在不认罪案件中充分保障并尊重辩方的辩论权对查明案件事实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尤为关键,所以我们的理念是,必须在加强保护被告人自我辩护权保障程度的前提下来强化控诉职能。一方面要求承办人员改变讯问的指导思想,不简单地以获取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为讯问目的,而以查明案件事实与保障被追诉人辩解权作为讯问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在讯问过程中,着重考虑需要重点证明的事实与情节,即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情节所需证据出发,“组合式”地引出证据,并将重点置于不认罪的事实以及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上。我部门在实践中,除了要求办案人员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技术与规则之外,更要求他们根据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与情节、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实与情节以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证据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设计讯问、询问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随机应变。而讯问发生在被告人开庭陈述之后,我部门办案人员十分重视注意听取被告人当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在陈述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并在随后的讯问中予以有针对性地发问,从而避免控辩双方在辩论中“自说自话”。
(四)适当建议量刑,区分对待认罪和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承办人即在讯问或者询问的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知晓拒不认罪和如实供述的利害关系,以进一步使其明晓如实供述及全面认罪在量刑阶段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意义,从而使其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做出有罪的供述。并结合亲情教育等,合理展开心理攻势,最大限度地促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审查起诉阶做出有罪供述。若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仍负隅顽抗拒不认罪,那么针对这种拒不悔改的主观恶性,我们会适度加重对其的量刑建议。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被告人认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我们会明确地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度从轻,对于不如实供述、拒不认罪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度从重。如我院办理的马某、李某某盗窃案(其中李某某不认罪)、张某、孟某某贩卖毒品案(其中孟某某不认罪)的案件中,即对认罪态度较好的马某和张某做出了相对较轻量刑建议,而对于拒不认罪的李某某、孟某某做出了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而上述两个共同犯罪中针对四个人的两类不同量刑建议皆被石泉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通过适当的量刑建议来区分对待认罪和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不仅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宽严相济的法治思想,同时也确保了司法面前的实质公平和个体正义,也更加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最为重要的是这一做法对于那些拒不认罪的惯犯、累犯以及那些预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从而使这类人看到如实供述、全面认罪的“利”以及拒绝供述和拒不认罪的“弊”,进而使这类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各个阶段权衡利弊,并最终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