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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不逮捕条件  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发布时间: 2015-02-01

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职责,是侦查监督部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措施,准确把握和适用逮捕,是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关键,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一、新刑诉法关于逮捕条款的法律规定

新刑诉法明确了逮捕的条件,除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外,将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规定进行了细化: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同时还列举了“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曾经故意犯罪记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针对新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调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不逮捕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分类,分别为应当不逮捕(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包括不符合一般逮捕条件、径行逮捕条件、转逮捕条件,以及不认为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即不符合新刑诉法七十九条对社会危险性的规定的情形)、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逮捕的三种情形。

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逮捕决定时面临的困惑

逮捕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自杀、毁灭和伪造证据以及实施打击报复、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最有效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逮捕作为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措施不当,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伤害,因此准确适用不逮捕规定也同样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时,往往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工作重点。

1、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防止涉法信访事件的发生,构罪即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最时髦的话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否发生上访、缠访事件是政府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之下,有的提请逮捕案件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也属于初犯、偶犯,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时候也知道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维护大局,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仍然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而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其基本人权遭到侵害,有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

2、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如果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往往是填充式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等笼统、含糊的书面表述结论方式回复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情况下不会写明或说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理由,也不与负责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交换意见。而这些高度概括性的简略表述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产生误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也容易因产生争议而进入复议复核;同时,当前法律未赋予被害人对于不逮捕案件理由的知悉权,还会使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因不明心理而产生心理阴影,并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可能成为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信访的重要因素。

  三、对策建议

(一)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出台工作办法,建立联席工作机制

首先,将补充证据工作重心前移,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审查中认为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将补充证据工作的重心前移,将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次,建立《补充侦查提纲》落实跟踪机制,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写明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并及时查询补充侦查提纲的落实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证据。2013年旬阳县公安局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案件承办人审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案发前后乘着酒劲气焰嚣张,对派出所民警不停辱骂、踢打,持续时间长达5个小时派出所内监控记录了犯罪嫌疑人高某的上述行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该试听资料的提取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重要补强作用,但公安机关在移送案卷时未将该证据附卷。针对这一情况,承办人逐级汇报,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及时向公安机关发送了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同办案民警保持联系,确保了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证据完整齐备,司法效率得到了提高。

(二)加强检察机关对不逮捕案件的法律说理能力,确保不逮捕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1、加强制作不逮捕理由说明书说理能力,全面、深入、透彻分析全案不批准逮捕理由,确保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准确性。当前,针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普遍存在的决定理由过于简单、概括、模糊、缺乏说服力的问题,我院侦监部门出台了《审查不逮捕案件工作流程》:首先,案件承办人经审查认定案件存在不逮捕事由后,应及时逐级汇报;其次,经承办人同办案机关协调调取相关证据后,仍不适用逮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并书写不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逐条说明不逮捕理由,会同办案民警展开案件分析说明会,减少同案件侦查机关的摩擦与矛盾;第三,对于不逮捕的案件,可以组织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政府、人大代表开展公开会议,接受各方组织的监督。20134月,旬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经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卷内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并将情况及时向科长、主管检察长汇报,与办案民警就案件证据方面进行了讨论,公安机关也及时补充了证据材料。经承办人整合证据、审查案卷后,仍认定犯罪嫌疑人勒索款项时并未采取直接或者间接威胁、要挟的手段,并且本案受害人碍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当地的影响力而做出处理财产行为的心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关于恐惧心理急迫性、确定性的特征。因此及时作出了建议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审查报告逐级送达上级审查,最终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审查决定,随后将公安机关主办该案件的相关领导、民警请来,送达不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同时,针对公安机关指认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三笔犯罪事实向公安局进行了分条解释和分析,避免了公检两部门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旬阳县公安局也未就不逮捕决定提起复议审查。

2、做好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案件被害人的说理解释工作。由于法律知识水平有限,案件当事人必然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理解不透,并且有可能对不逮捕决定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产生涉法信访事件。因此,对于决定不逮捕的案件,做好案件当事人的说理工作,对于实现法律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37月,旬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轻伤)。承办人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案卷内还附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调解书。案件承办人及时同被害人电话联系核实调解情况,两名被害人都表示调解协议书是自愿达成,并收到犯罪嫌疑人梁飞的十二万八千元赔偿款,谅解犯罪嫌疑人梁飞的犯罪行为,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没有异议。鉴于上述情节,我院遂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飞的决定,该案也并未引发涉检信访事件。

(三)建议改革司法工作中以是否发生上访来考核工作业绩的标准。上访是广大群众反应其诉求的一种合法合理的方式,上访者的诉求,既有合理的要求,同时也存在通过上访的方式虚构事实,提出非分要求的情况。在中国的现状下,由于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贫乏,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不逮捕决定,当事人可能会无法理解,认为存在非法的利益勾当,或是一些老上访户尝到上访的甜头出于其他目的而上访,由此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若将此责任归责于案件承办人员或者相关领导,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建议改革司法工作中以是否发生上访来考核工作业绩的标准,制定更加科学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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