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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 2013-08-23

201311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而言,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行使国家诉权的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新的挑战,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一名公诉干警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公诉工作在具体应用刑诉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卷宗随案移送法院制度,使公诉审查的时间变相减短。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加大了控方举证难度

1、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三)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新刑诉法第208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此程序的案件。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原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对基层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律师权利的扩大使控辩双方更趋势均力敌

1、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第37条规定:“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第38条规定,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五)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增加了庭审的不确定性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又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六)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1、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

2、证据种类增加方面。新刑诉法把“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电子证据。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成为案件审查的重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3、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虽然新刑诉法在第187、第188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公诉人而言,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诉机关针对以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

刑诉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明文规定,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首先,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要重视程序正义。长期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在办案中还是存在。程序正义要求公诉人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使,人们诉讼于法律不但要求结果公正,更希望程序正义。其次,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我们一并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再次,要尊重律师工作。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行使职责提供方便,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公诉人确保律师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刑诉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二)克服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困难,同时提高公诉人业务素质

一方面全面学习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法条,深入探究法条的学理解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认真领会立法意图,通过公诉实践逐步实现公诉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提高庭审交叉询问技能,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三)加强与侦查机关配合,强化证据意识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公诉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和起诉方进一步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尤其是侦查必须围绕起诉指控的需要进行,侦查机关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因此,要以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公诉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强化案件动态监控,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掌握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加强侦诉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同时,公诉机关要切实改进目前的证据结构,逐步降低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提高实物客观证据的比重和地位,通过降低言词证据的比重,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负面影响自然降低。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侦查机关更高的侦查水平以及侦诉机关之间更强的协调能力。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针对第54条至58条,建议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进行列举,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诠释;对形式非法、陈述内容自愿真实的言词证据如何处理进行判定;公诉方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合法性说明,如何进行,是否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接轨;以及对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侦查行为合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证人保护制度在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什么条件下依申请而保护,什么条件下实现主动保护,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究竟有哪些方式和措施等等,需要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规范。

三是针对简易程序全部出庭的情况,建议区分情况采取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庭旁听庭审两种形式。

四是建议省院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如20134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标准问题,陕西省标准没有更新,在办理盗窃案件时,没有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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