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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发布时间: 2013-03-01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所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特点,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构成犯罪且应当起诉的未成年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设定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或者检察机关设定条件的履行情况决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作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四种不起诉情形之比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存疑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四种不起诉的情形。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前提是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无罪或者可能无罪,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则是根据事实、情节和有关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是:1)酌定不起诉是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应当比适用酌定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更加严重一些;(2)附条件不起诉设有特定的条件,而酌定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考验期和履行条件义务限制;(3)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能否获得不起诉决定要视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而定,而酌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性,不起诉决定一旦公布,则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同时,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情形适用条件的另一重要区别还有适用主体不同,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立法上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1、立法上的问题:(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可能对审判权造成侵犯。这一呼声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审判机构,他们担心大范围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适用相冲突。缓刑又叫做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它是经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的评价,而附条件不起诉在诉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罚进行评价,以所附条件的实现免除了刑事处罚,违背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实践中的问题:(1)办案时限较长,办案压力较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往往需要经历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繁琐的程序,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虽然有专人办理,但承办人往往还要办理其他案件,精力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2)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单纯由检察机关执行考察有心无力,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其次,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大多数父母外出打工,留守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管,帮教情况不容乐观。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1、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门。成立未检部门,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一定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检察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检部门可单独设立,也可设立在公诉部门之下,职能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等。

  2、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对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有重要影响。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精神状态、身体状况、道德修养、性格特征、受教育程度、生活习惯、兴趣爱好。(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家长的管理教育方式,产生重要影响的家庭事件等。(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包括成长经历、受教育经历、社会生活经历,经济状况等。(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区表现,包括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师生、同学、近邻的关系等。(5)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表现,包括是否悔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6)未成年犯罪人考察期间的表现,包括是否履行规定义务,精神状态是否积极、价值观念是否改善等情况。 

  3、完善考验期内的附加条件。在考验期内,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立如下一种或几种附加条件:(1)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立具结悔过书。(3)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己有财产的应用自己财产赔偿,自身无财产的可以允许其父母或亲属代为赔偿。(4)在不影响接受学校教育的前提下,向公益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服务。(5)完成戒毒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校正措施。(6)定期到考察机关汇报思想。(7)禁止与特定人交往或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如舞厅、歌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8)置于特定人的看护之下。(9)处以罚款。一般适用于有独立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4、建立有效的考察帮教机制。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解决其复学、就业、考察安置场所等具体帮教措施。(1)指定专门的帮教人员。帮教的主体应定位于家庭、当地妇联、共青团以及社区机构,检察机关不应成为帮教的主体。(2)将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3)未检部门的检察人员对需要帮教的未成年人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定期考察回访等方式,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4)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政府部门要制定倾斜性政策,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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