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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工作 规范分案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3-02-14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居高不下,成为影响治安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为了有效“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遏制涉未犯罪,我国立法、司法环节从实体、程序方面相继出台了大量规定、解释,力求构建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司法体制。其中,2006年底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为此,我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2008年上半年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67 98人,分案办理34 56人,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51 %,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拟结合我院分案起诉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意义、主要作法、存在问题及建议作粗浅阐述。

一、正确认识,明确分案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分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审查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和判决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是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程序分离的体现,是独立少年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意义重大。

    1、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的困惑,其生理、心理方面与成年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往往在主观恶性程度、作案动机与手段、犯罪情节等方面较未成年人严重,相当一部分成年人还被指控犯有其他罪行,且多为暴力性犯罪。不容置疑,整个刑事诉讼法过程既是司法机关完成刑事案件办理和履行各自职责的“公务”活动,同时也是未成年犯罪人接触社会、完成人生洗礼的一段历程,所见、所闻和对诉讼过程每一个人物、言行甚至于一个细节的感触,都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形成人生观、价值观的转折点。“交叉感染”的风险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例如我们在办案中了解到,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和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触中,该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实施盗窃行为未成年人施以暴力,并告诫“这是什么时代了,看上什么直接抢就是,偷麻烦不?”成年人的价值观、对侦讯的对抗性和犯罪方法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示范”。混合式庭审,不仅会使成年人的狡辩行为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难度,而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特别突出的人性关怀,也往往引起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失望,对其悔改设置障碍;同时,因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这一原则,不利于创造悔过自新的庭审氛围。

    2、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落实被告人权益保护。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案件,不公开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都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有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多、辩护人多、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多,加上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有时需要邀请到庭进行法庭教育的有关人员,这样的庭审活动名义上不公开,实际上成了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客观上影响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例如我院移送起诉的马某等人抢劫、伤害案,涉案被告人17人,涉及犯罪事实14节,均有辩护人,其中未成年人仅二人,不公开审理已经变成公开审理。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造成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旁听审理的权利被剥夺。适用分案起诉则能够避免出现一案起诉中存在的缺陷,有利于同时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和对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长期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一案起诉、一庭审理,法院在最终做出判决时,往往会因为考虑到量刑平衡,而对成年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或者对未成年人课以较重刑罚。分案起诉的适用有利于改善上述判决模式,既能够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宽缓”形势政策,又能够对成年人做到“罚当其罪”,体现“宽严相济”,收到较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又有利于成年犯罪人安心改造。如我们办理的赵某抢劫一案,赵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作为本案从犯的张某案发时已经成年,综合全案情节,对赵某可以适用缓刑,对张某适用缓刑条件不成熟。如果一案判决,二者矛盾难以协调,同一份判决也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不良社会影响,我们对案件分案起诉,实现了统筹兼顾。

    二、区别对待,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体系

    分案起诉的重点体现为一个“分”,其核心就是“区别对待”,而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区别对待”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做了概括性规定,我们注重从以下方面着手,努力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体系。

    其一、延申保护,做到特案特办

    1、专人办理和优先保护原则。一方面,由公诉科副科长为负责人,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案件实行专人审查;另一方面,推行“内部审限”机制,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以内部工作要求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近年来,本院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在受案后十五日内审结。在迅速审理的同时,时刻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首选原则。

    2、审查、讯问区别对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力求细致、亲切、耐心,做到三点:一是讯问未成年犯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我们尽可能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工作,2012年我们又制定了《适宜人员参与未成年人讯问工作的规定》,在不便通知未成年犯罪人监护人到场讯问的情况下,确定老师、社区工作人员、律师、司法工作者等适宜人员到场参与讯问、帮教,有力拓展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范围。二是确定未成年人讯问、询问文明用语规范,禁止侮辱性、刺激性语言,并要求讯问、询问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方式进行,既促使未成年人认罪服法,又有利于对其进一步帮教。如在审查赵某等安康卫校学生抢劫一案时,根据案件特点,制定详细讯问提纲,并通知其老师到场,用亲切的话语和语重心长的教诲,使两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流下忏悔的泪水;三是针对未予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注意讯问的场合,一般不到其住所或单位所在地进行,也不公开地通知其到适当的场所进行。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三不”:即不开警车、不穿制服、不扩大知情者的范围,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减少监禁、多实施轻刑罚处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过程中,注意加强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衔接,一是对特殊的犯罪未成年人,如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等有帮教条件的,尽量适用“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决定。对所有批捕、不予批捕未成年人案件,以内部《维权接力表》对案件事实、犯罪的特点、年龄、身份、背景及犯罪原因、帮教措施同步移送公诉部门,便于公诉部门尽早掌握情况,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开展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为以后审查起诉阶段的教育、挽救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后期“逮捕必要性”审查力度,在预审、审查起诉的任何阶段,适时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实体处理时,充分考虑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过程度,原则上尽可能地采取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一方面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尽可能适用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衔接,力促未成年人得到从宽处理。

    其二,严格程序,加强内部分案管理

    1、分案起诉案件应当符合的标准

    一是有充分证据指控未成年犯罪人罪行的;二是分案起诉不会有碍对案件事实全面查清的,或者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或从犯和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四是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

    2、“不妨碍案件审理” 应当符合的标准

    一是未成年人不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三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较轻,不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的;四是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例如父子、兄弟关系的,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的实现,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帮教;五是其他情况。

    3、内部操作程序

    一是承办人受案后,应及时阅卷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充分了解案情,确定是否符合分案标准;二是对符合分案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呈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核;三是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确立案号和制作起诉书,但审结报告可以并写;四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共同犯罪已分案的被告人的供述,原则上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其书面供词,个别需要当庭质证的,可由法庭提押、以案件关系人身份到庭作证;五是案件审结完毕装订卷宗时应将所分案件独立装订。

    4、分案的开庭审理

    一是在分案起诉后,我们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能够均由同一法庭审理,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还避免了不同法庭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容易产生未审先定的弊端,对此“两相害取其轻”,由同一法庭审判较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全案平衡)。

二是注意加强审判环节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包括:加强审判监督,落实法律援助,确保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坚决落实不公开审理制度,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坚持每案都进行因案制宜的法庭教育和感化。

三、对分案起诉制度的意见建议

    目前,新《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分案起诉工作均没有进一步明确,仅仅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分案起诉工作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各地检察机关也各自制定了详尽办案规范,收到了到了显著法律、社会效果。但是对于分案起诉的起始阶段、辩护视为一案还是两案,上诉时是否全案审理以及分案标准、审批程序等问题都没有纳入《刑事诉讼规则》视野,缺乏整体划一的制度规则,既不利于建立独立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体系,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笔者认为:一是应当对上述问题以司法解释予以统一界定规范;二是加强公诉人员配备,逐步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可以通过“捕诉一体”全面落实和强化分案工作;三是与审判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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