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职能,狠抓办案,深入预防,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1、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当前社会上一些影响安定的因素仍然存在。一是基层人民内部矛盾及因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排查调解难度增大,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二是对于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的工作,一些地方和个别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不够重视、责任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影响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功能和整体效果。三是执法监督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薄弱环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在某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四是普法工作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状况,流于形式的现象普遍。
2、进一步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一是它的主体力量,是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人民群众齐抓共管,形成综治合力。二是它的手段是运用惩罚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三是它的对象是治理社会治安,转变社会风气。四是它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改造犯罪的基础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维护稳定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更加艰巨。我们必须增强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担,面对挑战,刻不容缓地站在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着不同于一般单位、部门的特殊作用。
二、完善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和措施
1、突出首要环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打击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的前提条件。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严字当头,打防并举的原则,把工作落脚点放在维护稳定上。一要坚持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治理,保持高压态势,震慑犯罪,特别是对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坚持和完善提前介入制度,依法从重从严打击,要充分发挥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做到快审、快结、快捕、快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二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活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高检院的要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履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重点查办涉农、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土地管理领域中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三要针对本县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加大调查研究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把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突破口,以打促防。
2、落实治本措施,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稳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终目的。检察机关要发挥其职能,充分组织和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把预防犯罪的工作做好。要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机制,用制度来警醒人,约束人,管理人。一要要建立刑事犯罪预防机制,与农村、学校、企业、社区、单位等制订一些地方性、区域性的社规民约,成立综治领导组织和治安巡逻队、联防队,由检察机关派人参加领导机构和协助指导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制度,把调处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个人,把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单位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二要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指导一些国家机关建章立制,完善财务管理,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是对一些发过案的单位,要把上法制课、案件回访、发检察建议书、开座谈会、提出整改意见、建跟踪服务档案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确定下来,坚持下去,避免职务犯罪的再发生。三要建立奖罚机制,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预防目的。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制订奖罚措施,对在综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基层、机关、单位、个人实行奖励,对治安长期不好转甚至滑坡的要进行处罚。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与严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核心是区别对待,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预防犯罪,减少矛盾。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准确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一要坚持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的原则。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本地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全面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二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具体讲“严”就是对重犯从严,对首犯从严,对累犯从严,“宽”就是对偶犯、初犯、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和未成年犯从宽,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三要贯彻执行调解和刑事和解制度,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四是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学校、社区的联系和配合,落实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尤其是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一般,偶尔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采取逮捕措施,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塑明天创造机会。
4、建立接访下访巡访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充分运用刑事、民事等手段,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营造和谐氛围。一要认真地解决信访难题。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的“窗口”作用,推行执法关口前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在乡镇建立检察联络流动服务站等方式和“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活动等形式,畅通信访渠道,深入乡镇流动接访,开通网上举报,让人民群众真切地体验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二要积极地帮助化解社会矛盾。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刑事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充分体现依法从宽的一面,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三要主动地处理民事纠纷。对诉讼主体为农民和诉讼内容在农村的各类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适用法律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受理、依法审查,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充分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纠正。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完善各项机制,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要协助社会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要依法加强对书报、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播放的管理,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管理,构建网上网下结合的防控体系,防止中小学生受网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诱惑和侵蚀。二要严厉打击怂恿教唆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怂恿教唆少年的犯罪的应从严处理。三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青少年维权岗”作用,被聘为“法制副校长”的干警应负起责任,经常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协助中小学校做好周边环境,消除外界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积极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四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学校、社区的联系和配合,落实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点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尤其是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一般,偶尔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不采取逮捕措施,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塑明天创造机会。
6、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一要加大警示教育制度,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学习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并出卷考试,建立廉政知识档案。二要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要加强对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放在第一位,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罪的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四要充分利用综治宣传月、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走向街头、走进社区、深入农村,把法制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手中、心中,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
总之,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有效方法,检察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工作状态,在检察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拓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途径,充分发挥手段、力量、措施上的综合优势和主力军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