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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友依法履职办理恶势力二审上诉案件

发布时间: 2019-04-02

329日,原审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等人恶势力寻衅滋事二审上诉案在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友依法出庭履职。

2013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 原审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纠集人员无故殴打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催收借款,霸占他人财物,阻止他人商店正常营业,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且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李孝友副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认真细致阅卷,全面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研究制定出庭预案,充分做好各项出庭准备工作。庭审中,李孝友副检察长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龚某宝、龚某品、朱某文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犯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依法维持原判。同时结合本案对旁听人员进行了扫黑除恶法治教育,整个庭审活动紧凑有序,规范高效,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康市检察机关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积极落实领导带头办理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为全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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