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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青山绿水 打造生态检察绿色品牌

发布时间: 2019-03-13

秦巴腹地,汉水之滨。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的美丽城市——陕西安康,以全面建设生态经济强市的崭新姿态焕发着独特的魅力。

作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安康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集中开展秦岭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持续打造“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警示性预防教育”生态检察品牌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犯罪15人,起诉9人,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2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件、民事公益诉讼2件,法院已开庭审理5件,全部宣判,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项活动,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监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安康市检察机关围绕全市富硒产业、山林经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汉江水质保护、国土空间绿化、水资源管理等生态建设,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主动出击,先后开展了秦岭生态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0余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有力地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为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全市各区县院以专项活动为契机,积极拓展法律监督渠道,取得了良好效果。2017年4月,石泉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石泉县万家宝、庙梁等12座农村水电站未严格执行维持水生态系统稳定所需最小水量所要求的不应小于河道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10%(农村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要求,致使电站下游河段在部分时段河道减水、脱水甚至干涸情形发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县检察院先后于2017年4月和7月邀请水利专家深入县域内12座农村水电站展开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后,石泉县检察院向该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石泉县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电站企业落实工程管理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河流生态环境。建议发出后组织县水利局和12座水电站企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具体整改措施。县水利局高度重视,督促12座水电站企业共投资500余万元实施生态流量泄放改造工程,并按照检察建议书要求,安装了监控设备,12座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全部实现在线监测,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2017年11白河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水利局在某施工方向汉江河道倾倒、堆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一案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逐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白河县水利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施工方在汉江河道倾倒、堆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加大对在河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后经检察院跟进监督,该局积极履行职责,清除了汉江河道3万余立方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并对河道进行了平整,切实保护汉江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构建立体监督格局

安康背靠秦岭,南接巴山,汉江自西向东穿境而过,被称为“秦巴明珠”如何既留住绿水青山,又保住金山银山,安康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出一套立体化监督的生态检察模式:由检察院牵头,根据不同地域特点,联合不同部门,进行共同治理。与监察委及国土、环保等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建立相关制度机制。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双向线索移送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汉水流域区县检察院重点保护汉江水源,联系环保、水利等部门,保护水生态安全;秦岭周边区县检察院协调当地林业、公安、国土资源部门,重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与森林安全。同时携手商洛市院、湖北十堰市院、河南南阳市院,建立陕鄂豫三省毗邻地区检察机关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机制,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送。

生态检察是一个立体概念,不可能仅靠检察院一家来完成,必须依靠综合治理。安康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就联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有关事项召开推进环保执法工作座谈会,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认真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风险排查研判,深入乡镇、社区,全面了解基层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诉求,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和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下,“生态检察”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立体监督格局全面形成。

 补植复绿,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

积极修复生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安康市检察机关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通过补植复绿、污染治理、土地复垦、渔业繁殖等方式恢复秦岭和汉江流域水域面积、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修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察院和法院还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以及缓刑考验期的考察事项,改变了“重惩罚轻修复”的简单办案模式。

汉阴县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与该县农林科技局、法院等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听取意见建议,深入案发地开展走访调研,探索建立补植复林修复生态环境工作机制。在汉阴县涧池镇新华村创建陕西省首个补植复林基地——“新绿洲”,通过让涉林案件当事人在基地补植、补种,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有效避免了“环境毁了、人被抓了、破坏依然存在”的局面,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在补植复绿基地的日常运行中,汉阴县检察院联系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补植复林基地内容,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前往基地参加补植复林活动,通过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对补植的树苗进行管护,提升树苗的成活率,确保生态修复的延续性,实现法律惩戒功能,也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和社会效应,实现了补植复林基地“警示性预防教育+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双重教育功效。

年来,安康市检察机关通过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挽回修复集体生态公益林500余亩;督促补植1余株,补植面积100余亩有效修复了生态环境。 

警示教育,注重预防宣传功效

生态检察,警示预防教育是关键。安康市检察院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他们把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执法司法理念落实在执法办案中,加强调处和化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矛盾纠纷。结合执法办案,全面调查分析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保护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破坏生态案件的发生。

警示性预防教育贯穿办案始终。案发前、案发后、结案时都有警示性预防教育,是安康市检察院“生态检察”模式办案理念之一。他们协同法院在案发地开庭审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以案说法,让旁听群众真正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在办理王某滥伐林木一案时,他们将法庭搬到了案发村庄,让当地百姓旁听案件庭审,公诉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王某进行指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旁听群众明白了砍伐自留山上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公益诉讼涉案现场成立警示教育点,是安康市检察机关加强警示预防教育的又一创举。通过在户外设置公益诉讼宣传牌和警示牌,将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及检察监督的过程予以公示,不仅能让老百姓了解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当事人及普通民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展现新作为!”王万兴检察长指出:站在秦岭之巅,放眼汉江之波,我们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履职尽责,守护好秦岭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增进人民福祉,为谱写追赶超越和绿色崛起新篇章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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